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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隐性”到“显性”:性自主权的民法保护

发布时间:2020-06-16 00:07
【摘要】:性自主权是一项独立自主的人格权,在我国的民法体系中,并没有将这项权利予以名称化和具体化,没有明确规定性自主权的法律。这导致在这项权利遭受侵害而需要援引法律予以救济时,没有明确具体的条文可以直接指向这项权利,司法实践中往往是以原则化的人格尊严、人格权、或者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侵害而间接地对其保护。研究性自主权的民法保护问题可以为我国民法体系上对性自主权的保护提供重要的理论支撑。性自主权,是指自然人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自主表达自己的性意愿并且自主支配自己性利益,不受他人强迫或者干涉的权利。性自主权的权利客体为性利益,权利内容为拒绝权、选择权、承诺权。着眼于性自主权保护的司法实践,大多数判决文书都是以“生命权、健康权、人格权”或者一般人格权来对权利人实际遭受损害的性自主权进行“隐性”的保护。但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司法面对立法空白做出的无可奈何之举。这种“隐性”保护不利于人格尊严的保护、不符合司法规范化的要求、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维护,也不利于法的规范作用的发挥。在中华民族的历史上,从未有今天这样一个法治昌明的时代,“权利”一次也从未像今天这样深入普通百姓的生活,这是一个权利的时代。当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性自主权的民法保护问题就显得紧迫异常。目前来看,我国的民事法律体系距离成为科学的民法体系还需要发展和完善。如涉及民事生活的一些领域的单行法,并没有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编纂民法典的决定成为了民法典制定的历史新契机。把握当下的历史机遇——编纂民法典,使得民法在市场经济体制中能够更好的发挥其重要作用,也体现了当前我国民法学术发展的前沿水平。民法典的编纂使得立法漏洞得以补充,也使得立法的矛盾得以消除。促进现行民法制度朝着思想先进、制度齐全、规则和谐的方向发展和完善。立法机关在民法典分编的编纂工作中考虑的问题也应是在中国语境中,民法典应当如何最大限度的发挥其法治意义的问题。值此民法典编纂之际,将性自主权以民法总则和具体分则的具体规定来进行“显性”的保护,是最好的契机。
【学位授予单位】:辽宁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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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15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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