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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字环境下我国孤儿作品的制度设计

发布时间:2020-07-03 02:36
【摘要】:孤儿作品并非一个时兴的概念,只是近年来因为谷歌数字图书馆计划的争议而被使其暴露于公众视野之下。在谷歌的蓝图下,大量图书将被扫描后以数字化格式存储,形成一个脱离纸质载体的知识宝库,这引发了一系列诉争。这一过程中,权利状态未定的孤儿作品因其庞大的数量和特殊的性质令人侧目。我国现行法暂不存在能全面解决孤儿作品使用难题的制度,所以需要借助立法的手段,设立有针对性、科学性的孤儿作品制度。文章借鉴了国际典型的立法模式,并立足于我国国情进行分析,根据孤儿作品的独特性质,进而提出解决问题的可行框架。第一章从孤儿作品的定义、问题之所在及成因和既有立法的局限性角度予以切入,论证了孤儿作品制度的立法必要。孤儿作品指的是著作权人身份不明或下落不明的作品,它与普通的作品具有相同的价值,但它的特殊性在于难以找到权利人,传统的“协商-许可”方式无法有效运行。孤儿作品制度作为我国著作权法上的一项制度缺失,现有法律暂时不足以解决这一问题。随着数字化技术的发展,孤儿作品的数量发生了爆炸式增长,对作品的使用需求也同样日渐高涨。是故,对于数字环境下的孤儿作品问题,有必要设计专门的孤儿作品制度来予以应对。第二章对国际上孤儿作品制度的主流模式进行了归类,得到“查找-限制救济”、“查找-强制许可”、“延伸集管-许可”、“专有权-限制”以及“专有权丧失”这五种方式。文章对此逐一剖析利弊,基于现实国情、制度目的和立法技术等考虑,建议以“查找-强制许可”方式作为框架进行我国的制度建构。目前我国著作权法三易其稿,也选择了“查找-强制许可”方式,但适用范围和使用程序上有需要调整和明确之处。第三章着重厘清孤儿作品制度的适用范围,《送审稿》在制度架构的选择上相对合理,但适用范围却有不少可商榷之处。因为考虑到不会违反我国承担的著作权条约义务,故建议在适用范围中纳入“外国作品”;但适用范围应止于已发表作品,避免与权利人的发表权发生冲突;而且不应当排除摄影作品、音乐作品等特定类型的作品,无论其沦为“孤儿”的可能性几何;另外,将查找对象的范围修改为“著作权人以及作品原件所有人”,不宜删去“作品原件所有人”;最后,建议删除“数字化使用方式”的表述,代之以“数字化复制和向公众传播”的明确规定。第四章旨在于分析孤儿作品使用程序中的三个关键性环节:1.勤勉查找是申请许可的前提,因为勤勉与否是一个主观概念,所以只能从查找途径等外观予以判断,并赋予在先查找结果以可援引性;2.发放许可是使用作品的核心程序,应向国家版权局指定的机构申请,由其为符合的申请者发放合理期限的非专有许可;3.提存费用是对著作权人的保障,费用数额应由许可机构在各集体管理组织提供的一般市场价格基础上,综合使用性质、许可范围等因素予以确定。提存一般在使用之前,但特殊情况下允许在支付担保金后先行使用作品。如果权利人在许可到期后一定期限内仍未出现,可将许可费用于著作权公益等用途。第五章的结论部分在总结全文观点的基础上,论述了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孤儿作品制度及相关细则较为适宜的立法方向。孤儿作品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程序,不可能在著作权法中一蹴而就,而应以著作权法为根,以相关细则为枝,在实践中修正补充。立法建议部分则尝试对全文观点进行准确、简明的提炼,希望能为日后孤儿作品制度的立法完善提供经验。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4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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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林秀芹;李晶;;构建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人共赢的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一个法经济学角度的审视[J];政治与法律;2013年11期

4 郑伦幸;聂鑫;;论孤儿作品的版权保护——兼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J];求索;2013年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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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39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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