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范围 ——以《宪法》第10条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2-08-01 11:35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范围核心问题在于是否应当包括在城市规划区内。从土地征收制度来看,要实现“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缩小征地范围”的改革目标,则应当允许城市规划区的集体经营建设用地入市。从城镇化建设来看,允许城市规划区内入市,才能逐步转型目前过度依赖“土地财政”的发展模式。这样,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范围就应当包括在城市规划区内。不过,这样的入市范围则首先面临《宪法》第10条关于“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相关条款的理解困境。本文通过历史与现实的视角,对《宪法》第10条进行解读。发现1982年《宪法》是在“文革”结束后国家整体转向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背景下突然规定我国土地权属问题的,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是一种部分国有化的妥协。同时,此处的“城市”仅仅指城市市区(城市建成区)。这也就意味着,进入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成为城市市区之前,除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不应当直接被转化为国有土地。相反,在这之前,其有直接进入城市建设用地市场的宪法基础。这同时为农民集体实现“自主”城市化提供了空间,也符合“人的城市化”的理念。当然,当这部分集体土地完全成为城市市区后,则应当转为国家所有,...
【文章页数】:41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的现行法律限制与改革突破
(一) 现行法律的限制
(二) 地方试点的探索
(三) 中央政策的转向
二、城市规划区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特殊性
(一) 对《宪法》第10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影响
(二) 对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影响
(三) 对城市化发展模式的影响
三、对《宪法》第10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理解
(一)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历史由来
(二)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现实意蕴
四、城市规划区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与《宪法》第10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协调
(一) 通过“整体转权”方式实现的城市市区土地国有化
(二) “整体转权”的适用前提
(三) “整体转权”的实施程序
(四) “整体转权”的制度价值
五、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667376
【文章页数】:41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的现行法律限制与改革突破
(一) 现行法律的限制
(二) 地方试点的探索
(三) 中央政策的转向
二、城市规划区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特殊性
(一) 对《宪法》第10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影响
(二) 对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影响
(三) 对城市化发展模式的影响
三、对《宪法》第10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理解
(一)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历史由来
(二)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现实意蕴
四、城市规划区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与《宪法》第10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协调
(一) 通过“整体转权”方式实现的城市市区土地国有化
(二) “整体转权”的适用前提
(三) “整体转权”的实施程序
(四) “整体转权”的制度价值
五、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667376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tudifa/36673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