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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标题中“发文机关名称”书写误区及纠正

发布时间:2020-12-08 04:25
  <正>一、不写发文机关名称(1)《关于做好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全国统一鉴定补考工作的通知》(人社鉴发[2019]1号)(2)《关于做好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马住建函[2019]184号)(3)《××市2016年初中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工作指导意见》(宁教体[2016]19号)2012年7月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下简称为《条例》)开始实施,2001年1月1日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下简称为《办法》)同时废止。《条例》规定,党政公文的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而在《办法》中,对于标题的规定为"公文标题 

【文章来源】:应用写作. 2020年02期 第10-13页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不写发文机关名称
二、随意简化发文机关名称
三、发文机关名称列举失当
    (一)发文机关名称数量过繁
    (二)发文机关分属不同级别
    (三)发文机关名称之间的标点符号使用不当



本文编号:2904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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