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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最高人民法院第18号指导案例

发布时间:2017-06-24 21:00

  本文关键词:论最高人民法院第18号指导案例,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末位淘汰制度"起源于美国,上世纪90年代传入我国,现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采用。"末位淘汰制度"在最大限度地挖掘员工潜能,达到个人绩效最大化方面有着积极的意义。然而,作为现代企业重要的人力资源管理方法,若要在中国的大地上扎根,则必然需要与中国的法律相衔接,使用合法的管理制度。不然只会适得其反,给企业带来的不是效益而是损失。
【作者单位】: 南京科技职业学院;
【关键词】末位淘汰制度 绩效管理 不能胜任工作 单方解除
【分类号】:D922.52;D920.5
【正文快照】: 0引言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8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8号:(杭州)中兴通讯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便是用人单位不当使用“末尾淘汰制度”的典型案例,该案中的用人单位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最终被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认定为违法解除,需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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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479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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