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和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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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和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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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改革和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
对于人权保障的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要“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这一要求虽然不是在《决定》 “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一节而是在“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一节中提出的,《决定》“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一节主要就刑事诉讼提出要求,如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防止刑讯逼供,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和及时纠正机制等,但行政诉讼体制机制的完善,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对于人权保障亦有着特殊重要的意义,与人权司法保障有着特别密切的联系。
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对于人权保障的特殊意义和与人权司法保障的特别联系主要表现在下述三个方面:
其一,行政诉讼的客体是行政权力,行政权力如果不关进制度的笼子,或者虽关进制度笼子,但关行政权力的制度笼子存在漏洞,即可能构成对人权最严重的威胁。我们知道,对人权的侵犯,可能源自私权,也可能源自公权,但公权的侵犯甚于私权,因为公权掌握国家机器,能够运用私人不能运用的国家强制力。而公权对人权的侵犯,行政权的危险性则是最大的,因为在各种公权中,行政权是与公民接触最多、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的权力。[1]有的公民,可能一辈子不与法院、检察院、人大打交道,但公民“从摇篮到坟墓”,每年、每月,甚至每日都要与行政机关打交道。正因为行政权侵犯人权的机会最多,可能性最大,故法律最需要把行政权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关行政权的制度笼子包括行政组织法制度、行政程序法制度和行政诉讼法制度等。行政诉讼制度是整个笼子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这道防线出现漏洞,就难于扼制行政权出笼侵犯人权。多年来一些地方政府违法强制征收农民土地,违法强制拆迁市民房屋,甚至导致血案,被征收人和被拆迁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救济,但一些法院或者不受理,不立案,或者不公正审理、违心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或直接判原告败诉,维持被告的侵权行为,或者虽判原告胜诉,但原告经过艰难诉讼历程取得的只是一纸判决空文,判决内容根本得不到执行。由此可见,行政诉讼体制机制不改革、不完善,把行政权关进制度笼子就只能是一句空话,人权就不可能得到切实保障。
其二,行政诉讼是权利制约权力和权力制约权力的制度设计,是人权保障的重要和关键机制。这个制度、机制如果设计不科学,其人权保障的功能就不可能有效发挥。我们知道,对人权最大的威胁和最具风险的侵犯是公权力滥用。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2]毫无疑问,行政诉讼即是以权力制约权力——以司法权制约行政权——的机制。而且,行政诉讼不仅是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机制,而且是以权利制约权力——以私权利制约公权力——的机制。这个双重制约的机制如果运作顺畅,对滥用权力的扼制和对人权的保障应该是相当有力度的。但是,这个双重制约机制如果设计不科学,对滥用权力扼制和对人权保障的力度就会大打折扣。例如,公民起诉范围如果限制过窄,法院受案条件如果限制过严,权利制约权力的机制就会失灵。又如,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制度如果规定得不严密,法院审理案件不能相对独立,受外界干预太多,权力制约权力的机制就会失灵。这两个机制中无论哪一个失灵,人权保障都会受到损害。而如果两个机制都失灵,滥用权力就更难有机会得到纠正,人权就更难获得有效保障了。
其三,行政诉讼体制机制是行政诉讼制度整体有效运作的基础。行政诉讼对人权的保障功能正是通过这个基础保证得以发挥。如果这个基础有缺陷,行政诉讼在整体上就难以有效运作,其人权保障的功能就难以发挥或至少难以充分发挥。例如,这些年困扰行政诉讼的立案难、受理难的问题,除了诉讼管辖制度设计不合理,法院受地方保护主义干扰和行政诉讼法规定受案范围过窄,许多行政案件进不了法院的原因以外,在案件受理机制上,其设计不甚完善,不尽合理,没有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有效保障和救济途径也是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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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时间:2015-09-30 最后更新:2015-09-30 投稿网友: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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