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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纪以来的法国高等教育问责制研究

发布时间:2021-09-13 17:52
  新世纪以来,高等教育问责制成为法国高等教育改革的重点。改革后的法国高等教育面临着来自政府、社会、市场与高校层面等多元主体的问责。问责的内容包括高等教育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国际化使命达成情况与高校的资源使用情况。问责的方式有契约型管理、评估、认证、绩效拨款等。法国高等教育问责制呈现出了政府占主导地位的多元主体问责、自治与问责相对平衡、应答性问责与奖惩性问责相兼顾的特点。法国建设高等教育问责制度的经验可以为我国高等教育问责制的改革提供有益的借鉴与启示。 

【文章来源】:高教探索. 2020,(06)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法国高等教育问责的主体
    (一)政府层面
    (二)社会层面
    (三)市场层面
    (四)高校层面
三、法国高等教育问责的内容
    (一)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国际化使命达成情况
    (二)高等教育资源的使用情况
四、法国高等教育问责方式
    (一)契约型管理
    (二)评估
    (三)认证
    (四)绩效拨款
五、法国高等教育问责制的特点
    (一)政府占主导地位的多元问责主体结构
    (二)大学自治与问责相对平衡
    (三)应答性问责与奖惩性问责相结合
六、对完善我国高等教育问责制的启示
    (一)扩大高等教育问责主体
    (二)注重自治与问责的平衡
    (三)强化事前问责与事中问责的建设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政府对高校实施契约管理可行性的调查[J]. 马陆亭,陈浩.  中国高教研究. 2016(04)
[2]从行政主导走向多元共治:中国大学治理的转型路径[J]. 陈金圣.  教育发展研究. 2015(11)
[3]论西方发达国家高等教育问责制及其对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启示[J]. 卢智增.  教育探索. 2012(12)



本文编号:3395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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