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财产权的法律性质探究
发布时间:2019-08-06 19:11
【摘要】:住房公积金制度不仅是我国二十世纪末住房金融体制改革的产物,更是长久以来改善职工居住条件、保障公民住宅权的重要保障性制度设计。从南京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的现状看,不仅南京公积金决策机构的人员组成不符合《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要求,而且公积金贷款政策也是随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变化而变化,不能维护职工平等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权利。根据我国《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政府、职工、用人单位各方在公积金制度下拥有不同的权利(力):政府方面拥有控制公积金制度实施的重大权力但缺乏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职工的权利受到严重限制,地位趋于边缘化。从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的归属看,公积金的性质是受到特殊内在限制的混合财产权,即公积金财产权的各项权能分散归属于不同主体并受到其他主体的限制。从公积金财产权性质出发,可以发现目前我国公积金制度存在公积金决策机构人员组成无法保障职工权利、公积金贷款决策的依据不正当以及公积金制度实施结果违反平等原则等问题。因此,应通过改革公积金决策机构的人员组成、明确公积金贷款决策应当基于对职工利益的考量、建立职工制约政府权力的制衡机制、建立平衡惠及每个职工的公积金制度等,逐步完善我国的公积金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南京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22.181;D923
本文编号:2523699
【学位授予单位】:南京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22.181;D92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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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523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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