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制度的立法完善
发布时间:2019-09-27 23:33
【摘要】: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地位的不断提高,中国的城市建设、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旧城改造也在各地不断进行。房地产业在中国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正在发挥着重要作用,房地产业也正成为最赚钱的行当。当然城市的建设和发展离不开房屋拆迁和征收。199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专门的立法形式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目的、房屋拆迁管理的一般规定、补偿和安置原则以及拆迁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等做出了相应规定,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活动起了引导和规范作用,开启了中国的拆迁时代,但由于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带有部分计划经济的特征,是国家主导的征收行为,被拆迁人的利益没有得到根本保护。200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作出了相应的修改,提高了补偿的标准,完善了补偿方式,促进了中国的城市化进程。随着时代的发展,其已不能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政府、房地产开发商、被拆迁人的利益博弈从来没有停止过,由拆迁所引发的社会矛盾日益激化,造成了一系列“暴力强拆”和“流血拆迁”事件,其中“重庆钉子户吴萍”案件和“成都金牛唐福珍”案件是典型的代表。 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正式颁布实施,中国城市房屋的拆迁时代从此结束,征收时代由此开启。“新条例”取得了重大的立法进步,不仅首次对“公共利益”作出了法律界定,对政府征收权的行使进行了限定,而且以“司法强拆”代替“行政强拆”,更加注重对被征收人合法财产权的保护,强调公共利益和私有财产的平衡,强调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平衡,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的征收关系。 然而,根据两年多来的实施情况,从王才‘亮律师的“2011中国拆迁年度报告”和“2012中国年度拆迁报告”来看,“新条例”并没能结束征收过程中的“暴力拆迁”、“流血拆迁”事件,被征收人的合法私有财产权,在强大政府公权力的行使过程中,依然是那么脆弱。利益的博弈成为各个征收关系人关注的焦点,在政府追求功绩和开发商追求商业利益的过程中,保护好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然是社会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在征收过程中,补偿仍然是核心问题、关键问题。因为房屋作为公民多年积蓄所拥有的重要财产,承载了生活的梦想和对亲人的感情,是一个人成家立业的标志之一,正如法谚所云:“无财产即无人格”。“新条例”虽然在立法上取得了一定进步,强调补偿是征收的前提,即“无补偿无征收”,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有待立法的进一步完善,为我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提供法律依据,以更好地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财产权。 本文结合“新条例”的相关立法规定和域外有关房屋征收补偿的相关制度,通过文献研究、规范研究和比较研究的方法,对当前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立法进行梳理和分析,希望对我国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提出一些自己的建议和意见,从立法上来构建我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制度,以更好地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为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实践提供科学合理的制度支持与法律依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综上,本文的结构安排如下: 第一部分,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制度概述。本部分主要探讨了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制度的概念及特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概念辨析,包括征收与征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房屋征收与商业拆迁;还探讨了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 第二部分,域外房屋征收补偿制度的立法简介与借鉴。本部分首先阐述了域外房屋征收补偿制度的规定,以及对这些制度的考察,然后通过对国外和我国香港地区的这些制度的考察,提出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包括健全法律体系、公共利益作出明确界定、完善房屋征收补偿的正当程序、确立合理的征收补偿标准、有效的司法救济。 第三部分,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制度立法存在的问题。本部分主要阐述了当前我国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制度在立法存在的问题,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法律体系不健全、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不科学、补偿制度具体规定不完善、被征收人权利救济的途径不通畅。 第四部分,完善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制度的建议。本部分针对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制度立法存在的问题,从完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法律法规体系、科学界定公共利益、完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机制、完善被征收人权利救济制度等方面提出构建我国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学位授予单位】:东北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22.33;D922.181
本文编号:2542964
【学位授予单位】:东北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22.33;D922.18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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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542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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