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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住宅小区停车位定价权研究

发布时间:2020-04-13 04:26
【摘要】: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私家车逐渐走入到家庭消费领域,随之而来产生了住宅小区停车位的价格问题,主要表现在:不合理的售价,停车服务费超标准等。之所以产生这些问题就在于:产权不清、定价权限不明,缺乏规制。这些问题的解决不仅关系到业主的正当权益的实现和小区内的和谐环境,还会对我国汽车产业的发展带来较大的影响,因此,本文经过综合分析提出关于住宅小区停车位定价权的新机制:以政府指导价为基准的有差别的住宅小区停车位定价权。 本文共分为五章,以当前的住宅小区停车位的价格纠纷为切入点,从现有的关于停车位的产权和定价权主体为出发点,结合现有的有关住宅小区停车位和价格有关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对完善我国现有的住宅小区停车位的定价权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 第一章,通过对当前较为典型的关于住宅小区停车位价格纠纷的两个案例的介绍,展开了本文的论题。介绍了与该论题相关的概念及其含义,区分了不同的定价权主体:政府,房产开发商,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章,重点阐述了三种不同的定价权主体有关停车位定价权的形成和发展情形。指出由于我国住房市场化较晚,私家车产业的发展也只有短暂的时期,因此,有关各不同主体定价权的法律法规的内容并不多见,而且也是不完善的。 第三章,主要是针对目前的价格纠纷现状进行了多角度的分析。首先,指出法律法规的缺陷和不足为停车位的价格纠纷留下了“伏笔”;其次,分析了不同性质的停车位其权属的不同,提出需要通过理顺产权关系来解决停车位价格的难题。再次,揭示了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的停车收费的纠纷的原因:停车服务收费的性质模糊。 第四章,指出我国目前的住宅小区停车位的价格亟待调整。分析了我国现有的分散型的定价模式导致了物业服务企业和开发商定价的弊端,通过“市场失灵理论、价格理论、公共利益理论、科学发展理论”指出了价格调整的必然。 第五章,,提出了定价权完善的相关建议和对策,认为应将开发商对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流转价格纳入到政府指导价的范围之内,统一政府部门对停车位的指导价,并形成以政府指导价为基准的有差别的住宅小区停车位定价机制,强化业主的定价参与权,完善定价信息公开,从而减少停车位的价格纠纷。
【学位授予单位】:福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0
【分类号】:D923.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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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25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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