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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完善

发布时间:2020-06-06 12:32
【摘要】:《物权法》第149条的规定属于立法者有意的立法留白,其原因在于土地使用权续期问题牵涉较多,目前不宜草率作出定论。在《物权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二法规定的矛盾之处,笔者认为两者并没有实质上效力位阶的区别,后者只是笼统的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而《物权法》的规定则实际上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与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了区分。故在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问题上应当适用《物权法》第149条的规定。对于是否允许永久续期,杨立新教授认为应允许永久续期,着力点在保障公民财产不受侵犯;而王利明教授则认为不宜永久续期。笔者以为永久续期将导致土地使用权与所有权界限模糊,进一步加剧社会不公,引发更多的社会矛盾。对续期制度进行完善,首先,对于大陆法系相关国家地上权进行比较研究后,提取我国可以借鉴的部分。其次,出于公平原则以及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考虑,应当有偿续期。但具体如何收费,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最佳的方案选择是根据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人均居住面积为标准,在这一标准以内,则免费或者象征性收费;超出这一标准,则超过部分按照超额累进的方法计算收费额度。既可以保障公民的基本住房续期,又可以有效遏制炒房行为,帮助房地产市场回归正常的价格水平。
【学位授予单位】:外交学院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3.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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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杨忠文,杨兆岩;法的效力等级辨析[J];求是学刊;2003年06期

3 韩大元,刘松山;宪法文本中“基本法律”的实证分析[J];法学;2003年04期



本文编号:2699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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