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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破产程序中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发布时间:2021-05-06 13:45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步入正轨,房地产业开始迅猛发展,也伴随着因企业盲目扩张、投资、管理人员素质不达标或是受到经济形势下行的负面影响,而被迫进入破产程序。在《合同法》中,立法首次赋予了建筑工程欠款优先受偿的权利,而这一权利同时也在《破产法》中被适用。本文围绕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在破产程序中的适用问题展开讨论,试图对合同无效时承包人能否主张优先受偿权、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范围以及权利的行使期限、债权转让后受让人可否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问题进行讨论,同时对适用中尚有争议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 

【文章来源】:法制博览. 2020,(05)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之权利定性
二、破产程序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之适用
    (一)房地产企业破产程序中的债权清偿顺位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消费购房者债权。
        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4.抵押权。
    (二)优先受偿权之主体范围
        1.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时,承包人能否主张优先受偿权
        2.建设工程合同中哪类合同主体可以主张优先权
    (三)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
    (四)债权转让后受让人可否优先受偿权
三、小结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破产企业职工债权保障制度研究——改革社会成本的包容与分担[J]. 王欣新,杨涛.  法治研究. 2013(01)
[2]是优先权还是抵押权——合同法第286条的权利性质及其适用[J]. 梁慧星.  中国律师. 2001(10)



本文编号:317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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