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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除困境:论我国房地产税征收的必然性与前提条件

发布时间:2022-02-19 21:04
  房地产业历来是国家的支柱性税源之一,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一般来说,房地产税是一种受益税,只要房地产税的征收能够依据量能课税原则,对房地产价值采取动态评估并及时让纳税人知晓财产收益,那房地产收益便具有可税性。这也意味着缺乏主体税源作支柱的地方税体系需要房地产税承担起地方税主体税种的使命,而且在我国征收房地产税还能够缓解购房压力。但这绝非代表房地产税可以作为抑制房价增长的唯一手段,房产价格应交给市场的供求关系来决定。基于此,我国的房地产税制度必须一方面在贯彻税收法定原则的基础上加以审慎设计,在房地产税开征前明确征收方式与税基税率;另一方面,在一定范围内给出可以让地方采用不同税率的区间,让地方在灵活把控房地产税开征时间、征收对象与适用税率的同时落实地方主体责任。 

【文章来源】:兰州工业学院学报. 2020,27(05)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1 问题的提出
2 房地产税征收的必然性
    2.1 房地产收益具有可税性
    2.2 有利于完善地方税体系
    2.3 可以有效调节房地产业
3 房地产税征收的前提条件
    1) 加快房地产税立法,深度贯彻税收法规。
    2) 充分授予地方权力,落实地方主体责任。
4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房地产税法建制中的量能课税考量[J]. 叶姗.  法学家. 2019(01)
[2]地方税体系完善研析[J]. 冯曦明,蒋忆宁.  税务研究. 2019(01)
[3]论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改革的关键点设计[J]. 庞凤喜,牛力.  税务与经济. 2018(06)
[4]刍议房地产税改革[J]. 陈双专,郝东杰.  税务研究. 2018(08)
[5]推进我国房地产税改革与立法的建议[J]. 俞光远.  税务研究. 2018(05)
[6]房地产税开征的法治困境及其对策[J]. 徐伟红,杜钢建.  财经理论与实践. 2018(01)
[7]房产税改革正当性的五维建构[J]. 刘剑文.  法学研究. 2014(02)



本文编号:3633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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