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制度中建设用地使用权刍议
发布时间:2024-09-17 16:09
我国宪法规定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而税法规定房产税的缴纳主体为产权所有人。实践中对个人征收住宅房产税时,应考虑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价值予以扣除。考察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经验,我国房产税试点中有两种征税模式可供选择:一是将住宅的土地使用税合并至房地产税中一并征收;二是在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中扣减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价值,同时对个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征收土地使用税。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我国现行房产税制度中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与租赁保有地产权的区别
(一)法理基础不同
(二)历史渊源不同
(三)权利范围、期限、续期和其他权能不同
三、大陆法系国家的地上权与房产税
四、中国房产税的立法选择
本文编号:4005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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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现行房产税制度中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与租赁保有地产权的区别
(一)法理基础不同
(二)历史渊源不同
(三)权利范围、期限、续期和其他权能不同
三、大陆法系国家的地上权与房产税
四、中国房产税的立法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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