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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跳单”问题研究 ——以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为例

发布时间:2024-11-02 11:43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1号指导性案例“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为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跳单”问题确立了基本裁判规则。但指导性案例发布后,由“跳单”引发的居间合同纠纷司法裁判并未完全统一。因此,本文拟以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为例,就居间合同“跳单”问题展开探讨。第一部分,简要介绍本文所选取案例的基本情况。1号指导性案例认为禁止“跳单”条款有效,且阐明了何种情况下“跳单”不构成违约。在“黄国春案”中,法官作出了认定“跳单”构成违约的判决,但就违反“独家委托”是否即构成违约及“跳单”前后不同居间人提供居间服务的间隔时间对是否构成违约究竟有何影响两个问题需进一步探讨。“田立波案”则涉及委托人“跳单”不构成违约时的居间报酬问题,该案进一步认为委托人虽然不构成违约,但居间人基于有效成立的合同付出了一定劳动,应当支付必要费用。第二部分,“跳单”行为与“跳单”违约。“跳单”行为强调的是行为本身,仅为事实判断,不涉及法律后果的认定,而“跳单”违约则是法律价值层面的考量。因此基于需对二者予以区分的前提,构成“跳单”行为的要件与构成“跳单”违约的要件亦应予以区分。第三部分,禁止“跳单”...

【文章页数】:34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案例概述
    (一)1号指导性案例:不构成违约的“跳单”
    (二)“黄国春案”:构成违约的“跳单”
    (三)“田立波案”:“跳单”不构成违约时的居间报酬
二、“跳单”行为与“跳单”违约
    (一)“跳单”行为与“跳单”违约的区分
    (二)“跳单”行为的构成要件
    (三)“跳单”违约的构成要件
三、禁止“跳单”条款的效力分析
    (一)禁止“跳单”条款属于格式条款
    (二)禁止“跳单”条款的效力认定
四、“跳单”行为的类型及违约分析
    (一)约定由某一居间人提供独家居间服务情形
    (二)非独家委托居间人提供居间服务的情形
五、委托人出现“跳单”行为后的法律责任
    (一)“跳单”行为不构成违约时的法律责任
    (二)“跳单”行为构成违约时的法律责任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4009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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