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与张某、全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评析
发布时间:2017-10-09 02:03
本文关键词:余某与张某、全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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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将比较研究法与案例分析法相结合,从理论和实践两种角度来讨论房屋买卖合同下的代理以及处分的相关制度。在市场经济下,尤其是现在社会房地产事业的快速发展,使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猛增。在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时,会涉及代理、处分等相关制度的研究。在余某诉张某、全某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其核心争议焦点就是全某处理了余某的房屋,之后签订了购房协议,全某签订协议的行为是无权处分、无权代理还是表见代理?以及签订的购房协议该如何处理?区别表见代理、无权处分和无权代理这几项,具体要看民事行为的名义是余某还是全某?全某告诉张某并向其展示产权证,显示房屋是登记在余某名下的,但是签订购房协议余某不在家,是全某以余某名义签订的,那么该民事行为是以自己的名义还是以他人的名义?首先,分析下表见代理。表见代理制度已经在社会广泛、普遍被运用,理论学界对其进行了不懈的研究并取得了很多的研究成果,但是表见代理制度中的一些理论与相关知识存在交叉,使得彼此的概念等出现错位,比如说无权代理、有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混同。其次,论及无权处分,联系了2012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对无权处分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在法条层面上进行了论述,司法解释的生效使得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不再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依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的效力从效力待定修正为有效。湘阴县法院认定无权处分下的购房协议是效力待定的,其判决理由没有联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所以内容形式上有所欠缺。再次,谈及无权代理,可以从无权代理自身进行分析,再结合无权处分、表见代理,具体到余某诉张某、全某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分析购房协议的效力。为了兼顾善意买受人的利益与市场交易的秩序,对购房协议的违约可能提出了救济的途径。
【关键词】:表见代理 无权处分 无权代理 容忍代理 拟制追认
【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3.6;D920.5
【目录】:
- 摘要5-6
- Abstract6-10
- 第1章 引言10-11
- 第2章 基本案情11-13
- 2.1 案情介绍11-12
- 2.2 案情进展12-13
- 第3章 争议焦点13-15
- 3.1 全某签订购房协议的行为是否构成无权处分13
- 3.2 全某签订购房协议的行为是否构成无权代理13
- 3.3 全某签订购房协议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容忍代理或拟制追认13-14
- 3.3.1 全某签订购房协议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13-14
- 3.3.2 全某签订购房协议的行为是否构成容忍代理14
- 3.3.3 全某签订购房协议的行为是否构成拟制追认14
- 3.4 全某签订的购房协议效力该如何认定14-15
- 3.4.1 全某签订的购房协议是否有效14
- 3.4.2 全某签订的购房协议是否可以撤销14
- 3.4.3 全某签订的购房协议买受人该如何救济14-15
- 第4章 案件评析15-27
- 4.1 签订购房协议的行为不构成无权处分15-17
- 4.2 签订购房协议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17-19
- 4.2.1 签订购房协议的行为不构成有权代理17
- 4.2.2 签订购房协议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17-19
- 4.3 全某签订购房协议的行为应构成拟制追认19-22
- 4.3.1 签订购房协议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19-21
- 4.3.2 签订购房协议的行为不构成容忍代理21
- 4.3.3 签订购房协议的行为构成拟制追认21-22
- 4.4 对全某签订的购房协议效力的认定22-27
- 4.4.1 全某与张某签订的购房协议有效22-25
- 4.4.2 全某与张某签订的购房协议不可以撤销25-26
- 4.4.3 买受人张某的权利救济26-27
- 结语27-29
- 参考文献29-31
- 致谢31
本文编号:997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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