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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研究

发布时间:2020-04-22 13:39
【摘要】: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under the WTO)的宗旨是促进国际范围内的贸易自由化和为服务贸易建立多边框架规则,目的是在透明度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大服务贸易。电信就是包含在GATS中的一个服务部门。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也逐步在加快。经济全球化的物质基础是信息产业,而信息产业实力的增强则需要电信服务业来推动。经过20多年的改革和发展,中国电信产业经历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市场开放和竞争机制都在一步一步走向深入。本文立足于国际视野,研究中国电信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和国际竞争力,并且对中国电信自由化进程、中国电信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和中国电信国际竞争力做了比较研究。 本论文共分七章。第一章主要阐述本论文的研究目标、研究背景、文献综述、论文的创新点与不足之处。本论文的研究目标是中国电信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通过对该问题的研究,找出我国电信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进而建立一个科学、健康、完善的电信服务市场机制。在后工业时代,服务贸易发展壮大,但是,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服务贸易上仍然存在巨大差距,此外,国际间广泛存在的贸易壁垒严重阻碍了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特别是在电信这样一个特殊的服务部门,市场准入限制过严,因此研究中国电信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具有很强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文献综述部分综合阐述了国内外学者对中国电信业改革和中国电信服务业国际竞争力的研究成果。在吸取前人研究经验的基础上,本文有所创新,主要是通过对中国和美国电信服务贸易承诺减让表的定量研究,分别得出两国的自由化水平,从而能够进行比较研究。但是,由于WTO对欧盟和印度某些年份的贸易数据还未做出统计,作者无法获得,在中欧和中印的比较研究中,数据年份较少,因此,比较研究的结果可能会存在偏差。 第二章主要阐述了电信服务贸易的概念、电信服务贸易的相关理论以及中国电信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进程。根据WTO对电信服务的分类可知,电信服务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基础电信服务包括公共服务和涉及端到端传输用户信息的私用服务,主要是由跨境交付和外国电信服务提供商在本国的分支机构提供服务。电报、电话、传真服务、移动电话、寻呼业务等都是基础电信服务。增值电信服务是指服务提供商为用户提供更多形式更多内容的电信服务或者存储服务。例如在线数据处理、电子邮件和语音邮件等。当这些服务跨越地区或国境,就产生了电信服务贸易。本章的理论部分主要阐述了大卫·李嘉图的比较优势理论和波特的“钻石模型”,为本文提供了理论支撑。我国电信服务业起步较晚,国内的垄断使得该行业发展缓慢。1994年,我国电信服务业实现了政企分离,中国电信的企业职能从邮电部中脱离出来,成为中国第一家电信企业。2001年,我国正式加入WTO,为增强我国电信业的竞争实力,更好地应对“入世”所带来的挑战,中国电信南北分拆方案出台。拆分重组后形成“5+1”格局,这6大电信企业包括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中国移动、中国网通、中国铁通以及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2008年,为了促进全业务竞争格局的形成,通过颁发3G牌照和整合电信技术与服务来实现电信市场的差异化竞争,我国实行了第四次电信改革,自此,中国电信市场“3+1”格局形成: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中国移动和中国卫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章阐述了世界电信服务贸易谈判历程和电信服务贸易的国际规则。从乌拉圭回合至今,电信服务业经历了长达近30年的谈判历程。乌拉圭回合中,48个成员国递交了有关电信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减让表,但是大多数条款都局限于增值电信服务。“后乌拉圭”谈判中,各方代表成功达成了《基础电信协议》。该协议是GATS框架下有关电信服务贸易的规则,是对服务贸易部门规则的完善。《基础电信协议》的签订,为国际电信服务贸易的自由化提供了法律保障,各成员国做出了实现电信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承诺,向外国投资者不同程度地开放电信市场。但是,许多成员国,为保护本国(地区)电信业的发展,对开放本国电信市场都附有一定的条件,保留了各种市场准入限制措施,如对外资比例、商业存在的模式、提供服务种类的限制等。 第四章分析了中国电信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条款。在市场准入限制方面,中国在加入WTO当年即承诺允许外国电信服务提供商在北京、上海和广州三个城市投资增值业务、寻呼业务、语音和数据服务,但是,对外资比例仍存在很高的限制。随着我国电信业改革的持续进行以及我国电信服务业的发展,2002年至2007年,中国相继增加了开放城市的数量并放宽了对外资比例的限制。从2004年开始,中国允许外国电信服务提供商投资国内和国际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25%。到2007年,中国允许外商在全国所有城市投资电信服务,而且,增值业务、寻呼业务、语音和数据服务以及国内和国际业务的外资比例限制分别有所放宽。对于跨境提供、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中国对所有电信业务做出了有限制的承诺,对于境外交付方式,中国对所有电信业务做出了完全无限制的承诺。入世以来,在市场准入方面,我国电信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逐步有所提高。 第五章是本文的创新点所在,也是文章的重点内容。该章运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比较分析了中美两国电信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和中、欧、美、印四大经济体的电信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美国递交的承诺减让表明确表示,自2014年1月1日起,美国将对所有的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提供无限制的市场准入制度。也就是说,实现完全的自由化,而中国未做出此类承诺,中国电信市场仍然存在比较高的市场准入限制。此外,美国对境外交付和自然人流动方式做出的承诺水平同中国相同,但是,对跨境交付方式,美国承诺完全开放46.7%的业务,对商业存在方式,美国承诺完全开放53.3%的业务,而中国对这两种提供方式中的每种电信业务均存在限制。可见,美国电信服务业中完全开放的业务部门占比远远高于中国。因此,与美国相比,中国电信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还比较低。2005年至2008年,中国平均TC指数为-0.02,均低于印度、美国和欧盟,这四年中国的电信服务贸易平均表现为逆差。中国平均国际市场占有率只有1.29%,均低于印度、美国和欧盟。值得注意的是,该水平仅是美国的三十分之一,是欧盟的五十二分之一,中国与发达经济体的差距可见一斑。中国在国际电信市场中的地位还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国际竞争力还很弱。随着中国电信业改革的深化,虽然我国电信市场逐渐建立并完善了市场竞争机制,并且电信需求,尤其是移动服务需求逐年增加,但是,我国电信服务业发展过程中暴露的弱点也制约了该行业的进一步发展。行政垄断、电信法的缺失、较弱的国际竞争力以及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等都成为中国电信服务业发展的瓶颈。行政垄断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管制现象。尽管中国电信市场逐渐引进外资,但政府部门仍占控股地位,外资和私人投资规模依旧很小。另外,腐败问题也层出不穷,不利于电信企业的发展和国际竞争力的提高。 第六章针对第五章指出的中国电信服务业存在的问题分别对政府部门和国内电信运营商提出了建议。政府部门一方面要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出台电信法,在市场准入、电信资源使用、服务质量等方面对电信企业做出约束,保护消费者利益,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的电信市场。另一方面,在国际贸易活动中,政府部门要为发展中国家争取特殊待遇。电信运营商要发展国际化战略,学习国际电信巨头企业的经营管理经验,提高资本运作能力,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等,以此来提高自身的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 第七章是文章的结论部分。
【学位授予单位】:东北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1
【分类号】:F752.68;F626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6条

1 欧阳克海;基础电信服务贸易自由化与电信产业寡头竞争[J];国际商务研究;2000年03期

2 张s,

本文编号:2636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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