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论文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实践与思考(3)
(六) 关于抵押权实现方式1 成都方式成都方式包括协商、收购、仲裁和诉讼,特别之处在于“收购”。所谓收购,即由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基金按基准价格收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流转对象,符合我国农村土地基本制度,但该实现方式受制于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实力;以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基金作为流转对象,有助于解决抵押权实现难问题,由于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基金主要出资人是国家,因此抵押权实现意味着国家最终成为农村土地流转的当事人,这与我国现行的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相悖。成都方式还规定了优先权制度,即抵押人在处置抵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时,原承包方农户、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优先购买权,上述规定值得肯定,进一步维护了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但如何保障优先权、实现优先权,值得进一步探讨。
2 大足方式大足县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实现方式包括协商、诉讼和流转,其特色在于流转。《大足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及处置办法》规定,进行抵押贷款农户、土地流转经营大户到期的确没有能力偿还的,经贷款银行、金融办确认后,贷款银行、金融办出具相关手续,经土地登记机构同意,贷款银行按照协议对贷款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流转方式只能采取转包和出租的方式进行,且抵押权人流转贷款农户土地经营权的期限以收益达到贷款农户所贷的金额为准。上述规定符合我国土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的规定要求,但将金融办确认、登记机构同意作为抵押权实现的条件,则是对交易安全担心有余,而对交易效率重视不足。
3 湖州方式湖州方式规定了五种,即转让、变更、变现、诉讼和其他合法形式,其中转让、变更方式值得关注。所谓转让,是依法通过交易市场将抵押物进入流转市场,通过获取转让收益清偿贷款本息①。由于转让这一行为,会导致农户永久性的失去承包土地,剥夺了农户对集体土地进行再次承包的期待权,还否定了统分结合的农村集体经济经营体制。。 ,因此,以转让方式实现抵押权应予以禁止。所谓变更,是将抵押物进人流通市场,在符合土地管制和不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由新的土地经营人经营土地并履行还款义务。因此,当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贷款人可与债务人协商以抵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再流转所得价款受偿,即以出租、转包的方式实现抵押权,该种方式坚持了我国农村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值得提倡的抵押权实现方式。
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实践的评价
(一) 试点经验具有开创性与初步性各地顺应我国农村产权融资发展新形势,积极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抵押规律,对完善农村基本经济制度、推进农村金融创新、促进农业经营现代化具有重要的突破意义和实践价值。但由于层级所限,试点地区只能从本地区、本部门角度去探索农地抵押规律,未能站在实现我国农业现代化的高度去进行制度创新,一些困扰农地产权融资的根本性问题未得到解决,诸如农地产权的类型和权利边界,农地承包权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经营权的关系,农地流转中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城乡两个土地市场的统一问题以及对耕地保护、粮食安全、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与发展和对失地农户的权益保障等问题。这些问题亟需从国家层面上加以解决,在具体做法上可遵循先规范后试点先易后难的原则进行。
(二) 试点制度仍停留在地方政策层面,未上升为法律各地通过制度创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明确路径和保障,为试点奠定了制度保障。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作为一项民事基本制度,从规范层次来看,仅通过部门文件、地方政策加以规定,其立法层次低,法律效力不高。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作为一项物权制度,既不能由当事人约定,也不能通过行政手段或其他非立法手段创设。从规范的稳定性看,抵押制度以政策文件形式表现具有随形势改变而变化的特点,以政策性文件构建的土地权利义务关系不具有稳定性,而土地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是土地当事人进行长期投资、交易重要因素。因此,适时建立我国农村土地产权抵押法律制度才是必由之路。
(三) 试点地区是在遵循商业性金融运作特点基础上进行的土地抵押制度设计和实践总的来看,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试点金融机构主要为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等商业性金融,对土地流转抵押制度设计主要考虑如何获得商业性金融的支持、保障商业性金融的权益,对政策性金融、农村合作金融、民间金融、互助金融如何介入农村土地流转抵押市场考虑不足。考虑到我国农村土地经营制度和农业生产的特殊性,未来我国农村金融制度应建立以合作性金融、民间金融和政策性金融为基础,以商业性金融为补充的农村金融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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