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发布时间:2017-03-24 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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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项事业均在日益向前发展。其中就有法律。无论是在司法理论,还是司法实践中国都取得了巨大成功,集百家之长,融会贯通,自称一家,正是近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建设有中国特色法治国家之体现。成为一个法治国家必然少不了对人权的保障,对国家公权力的限制及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正是保障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切有权利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利,这是万古不易的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1将公权力关进法律的笼子里,是法治国家的显著特征。“存疑有利于被告人”这一刑法原则源起于德国,进而传到中国台湾。台湾林钰雄教授《论罪疑为轻原则》以及蔡圣伟教授《论罪疑唯轻原则之本质及其适用》都曾做过深入探讨。中国大陆紧跟潮流,先后有张明凯教授及邱兴隆教授做出相关研究,发表文章如:《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的适用界限》、《有利被告论探究-以实体刑法为视角》等文章。在众多前人研究成果上,本文想进一步对这理论做一些研究,总结前人成果,得出相关结论。首先,本文第一部分用来分析存疑有利于被告这一原则的理论渊源,主要是是从中国和西方两个方面去论述其理论渊源,并分析有关争议,点明中国在适用这一原则的时候虽然不像西方国家那样有深厚的民主根基,但是也并非完全没有适用的土壤。这就有力反驳了“刑法就是严厉惩罚犯罪,存疑有利于被告不利于实现刑法这一机能”的观点,从历史渊源上说明在古代我们就已经意识到刑法的机能还有人权保障。此外,第一章还着重分析了这一理论其存在的理论基础,通过对现今极其热门的呼格案做深入分析,从而得出“存疑有利于被告人”这一理论的存在基础及原因,从刑法的歉抑性,刑法的机能,以及刑事诉讼本质来阐述。呼格案之所以能引起众人的关注必然有深层次的社会和法律原因。或许这也正是这一原则所存在的基础。二者从司法实践到理论到底有何种联系。需要做相关探讨。一个原则的出现并不是偶然现象,其背后肯定蕴含着深厚的实践和理论基础,认清他们有利于对这一原则形成更加全面的认识;其次,只了解“存疑有利于被告人”这一原则的存在基础显然不足以正确认识这一理论,第二章会分析其理论内涵,主要包括其适用前提,在什么样的情况下适用存疑有利于被告人,是其适用界限的问题,在适用这一原则上并非是随意的适用,如果只要存疑就立马适用这一原则,那么就会容易违反罪刑法定原则,造成法律的乱用,那么刑法严谨性就不复存在,因此我们就要给这个原则一些限制,才能不会在适用的时候让人摸不着边际,第二章还将其与其他相关理论做一下对比,如罪刑法定,无罪推定,择一认定等原则,分析为何有如此之多相关理论存在后,我们依然需要并研究“存疑有利于被告”显然,其具有这些原则所不具有的优势和特点;再次,第三章文章将具体分析一下本原则在解决一些实际问题的时候应该如何应用。并加以一些例证去分析;最后,第四章与第五章将致力于阐述本原则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适用所碰到的障碍,一个理论虽好,但是其要推行下去总会遇到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我们在实践中所实行这一理论所得出的结果往往会被世人所否定,这就需要我们分析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如刘涌案的二审判决,为何有好多人质疑,为何高院要一改先前之判决。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在适用中存在哪些拦路虎,我们如何去解决,这都是在文章中需要去加以讨论的。
【关键词】:呼格案 存疑有利于被告 歉抑性 适用前提
【学位授予单位】:广西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5.2
【目录】:
- 中文摘要3-5
- Abstract5-10
- 引言10-11
- 一、存疑有利于被告人之历史渊源及理论基石11-18
- (一) 存疑有利于被告人之历史渊源11-12
- (二) 存疑有利于被告人之理论基石12-18
- 1. 刑法的谦抑性13-14
- 2. 刑法人权保障机能14-15
- 3. 刑诉法中控辩对等原则15-16
- 4. 小结16-18
- 二、存疑有利于被告人之内涵18-29
- (一) 存疑有利于被告人之前提18-23
- 1. 存疑有利于被告人之“疑”18-20
- 2. 存疑需与定罪量刑有关20-21
- 3. 适用需穷尽证据规则21-22
- 4. 适用需遵循罪刑法定原则22-23
- (二) 存疑有利于被告人与其他原则之异同23-29
- 1. 存疑有利于被告人与无罪推定之异同23-24
- 2. 存疑有利于被告人与疑罪从无之异同24-26
- 3. 存疑有利于被告人与选择确定之异同26-27
- 4. 存疑有利于被告人之存在意义27-29
- 三、存疑有利于被告人之具体适用29-32
- (一) 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之适用29-30
- (二) 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在罪数判断中之适用30
- (三) 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在判定刑罚中之适用30-32
- 四、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在实践中之障碍32-38
- (一) 中国法治观念之缺陷32-33
- (二) 中国法律制度之缺陷33-38
- 五、存疑有利于被告人施行障碍之解决办法38-42
- (一) 标本兼治之“标”--加强司法制度建设38-40
- (二) 标本兼治之“本”--增强中国的法治理念40-42
- 结语42-43
- 注释43-45
- 参考文献45-47
- 致谢4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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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兆祥;论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D];广西师范大学;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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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5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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