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侦查权的宪法控制
发布时间:2017-03-25 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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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侦查权的局部扩张已经成为一种世界性趋势。技术侦查、秘密拘留、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如实供述的义务都是侦查权介入公民基本权利的突出表现,侦查权扩张的背后体现了权力扩张的固有规律和历史惯性、立法民主的匮乏和公共安全的威胁。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权利都给侦查权的扩张设定了边界,从法治、人权的观念和宪法的整体结构出发解释法检公互相制约原则,应是法院居于首要地位、检察机关次之,而公安机关位于最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行使的侦查权均应受法院审判权的制约。新刑诉法在侦查领域面临的困境是:一方面,人权保障水平还远远没有达到国际上的通行标准,需要控制过于强大的侦查权;另一方面,在当今这个全球化时代,各种传统和非传统的威胁却又迫使国家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侦查权或者保持其灵活性。控制强大的侦查权仍是我国当前主要的立法任务,因为唯有此才能实现侦查权和基本权利的总体平衡;不过,我们也不能让这种立法平衡机制过于僵化以致无法应对各种安全危机,为此还要引入司法令状制度和宪法监督制度这样相对灵活的平衡机制,只有这样,才能实现静态平衡机制和动态平衡机制的统一,进而实现健全的宪法秩序。全文共分七章: 第一章、新刑诉法中侦查权的消长。我国刑诉法中的侦查权是一种侦查机关相对独立行使的、调查取证和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侦查权在权力外观上兼具行政性和司法性,在权力来源上则具有多元性,这决定了其本质属性的多元性。侦查权的历史变迁过程反映了这样一个事实,即侦查权的权力配置模式和国家宪法秩序有着密切的关联。新刑诉法在侦查权控制方面有很大进步,但侦查权也有不少局部扩张的情形,如让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成为羁押性措施,新增了批准手续疲弱的技术侦查措施。导致侦查权局部扩张的原因包括:权力扩张的固有规律和历史惯性,立法民主的匮乏、公共安全面临客观威胁。 第二章、宪法对侦查权的制约。侦查权的扩张必然会影响到公民的基本权利,基本权利反过来也给侦查权的扩张设定了边界。同时,宪法基本原则也从宏观上给侦查权设定了界线,弥补了具体控权规范的不足。此外,面对侦查权与公民基本权利的关系失衡的总体法权格局,我们在加强基本权利保障的同时,应当利用其他权力对侦查权进行限制,最终使得侦查权与公民基本权利之间达到平衡。 第三章、技术侦查批准手续的合宪性困境与化解。技术侦查是本次刑事诉讼法专章规定的侦查措施。批准手续是控制技术侦查权、保障公民权利的关键所在。新刑事诉讼法尽管要求技术侦查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但是对批准手续的内容、主体、程序、监督机制均没有明确。历史上,技术侦查批准手续完全呈封闭状态,从批准权的设置、运行到批准文件的备案都由侦查部门自我授权,不受其他任何机关的监督和审查。这既不利于落实宪法中的法检公互相制约原则,又可能侵犯公民宪法上的多项基本权利。在宪法的框架下,批准手续应是中立、细化的并受到内外监督。同时,这个机制还应以公开的、明确化的法律形式出现,并且受到宪法和法律监督制度的保障。 第四章、秘密拘留条款的合宪性困境与化解。秘密拘留是指,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嫌疑人,在出现有碍侦查的情形时,不及时通知嫌疑人家属的拘留措施。当前这种在公安机关主导下的秘密拘留体制不利于保障公民的宪法权利,缺少有力的事前和事后制约,而事后制约的价值大为降低并可能遭到反制。同时,由于在秘密拘留下嫌疑人无法与家属取得联系,在现有的制度条件下,是难以聘请律师给自己提供法律帮助的,即使人身自由受到侵犯,也无法有效行使辩护权、申诉权和控告权。为了化解秘密拘留遭遇的合宪性危机,我们可以借鉴域外的人身保护令制度和司法复审制度,在中国宪法框架下构建司法主导的羁押程序机制;同时将嫌疑人移交中立的拘禁场所,实行侦押分离;即时通知嫌疑人的家属,并让其聘请律师协助嫌疑人行使辩护权、申诉权和控告权;逐步建立非裁量性、即时性和奉行当事人主义的人身保护救济模式。 第五章、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合宪性困境与化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一种适用于一些特殊且严重的罪行的、为了防范有碍侦查的情况而采取的、在侦查部门批准的居所内执行的监视居住,可折抵刑期的羁押性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迁就了原法律执行中监视居住羁押化的现实,让名监实押的“潜规则”成为法定的“明规则”。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背后潜藏着基本权利危机,其比拘留和逮捕更容易失控,不能体现法检公互相制约的程序控制精神。为了化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背后的基本权利危机,必须首先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定位于一种羁押措施,并比照拘留和逮捕这类羁押措施的人权保障要求,建立互相制约的决定、审查和救济程序,提高指定居所的保障程度,压缩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时间,让辩护权、申诉权和控告权的行使更加充分,并且与其他羁押措施实行同等的抵扣和赔偿制度。 第六章、如实供述义务的合宪性困境及化解。如实供述义务是与侦查机关讯问权相对应的被追诉人的法律义务。如实供述义务所面临的矛盾不仅存在于刑事诉讼法中,还进入到宪法层面。如实供述的义务侵犯公民的言论自由、人格尊严等多项宪法基本权利和自由,并且与依法治国的宪法基本原则相悖。为了化解如实供述义务背后的合宪性困境,应当不再将如实供述作为一项法律义务,而应当按照免于自证其罪的要求,赋予嫌疑人完全的供述自由。同时,充分运用受宪法保障的沉默权,,制约侦查机关的讯问权,避免刑讯逼供或变相逼供措施侵犯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此外,为了保障沉默权的实效,还应运用律师在场权、坦白从宽制度等各种辅助措施完善既有的沉默权制度。 第七章、如何实现侦查权与基本权利之间的平衡。首先要构建法权平衡的规范体系。为此,一方面,在人权保障的具体制度设计上,应该立足于保障被追诉人的各项基本权利;另一方面,权力配置由公安独大向审判优位转变。其次要让司法令状制度成为法权平衡的能动性支点。为了兼顾社会安全的需要和人权保障的要求,我应当在本国宪法框架下借鉴法治发达国家的司法令状制度,让其成为实现法权平衡的能动性支点。最后,使宪法监督体制成为法权平衡的最终保障。宪法监督难以激活让刑诉法修改中的合宪性问题无法纠正,为此必须转变党的执政方式,改变权力过分集中的局面,适时成立专门性的宪法监督机构,对各种作为式违宪和不作为式违宪采取有针对性的纠正措施。
【关键词】:侦查权 基本权利 宪法 刑事诉讼法修改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11
【目录】:
- 摘要4-8
- Abstract8-16
- 引言16-31
- 一、 严峻的安全形势给侦查权扩张提供了籍口16-17
- 二、 人权保障之得失取决于侦查权制约之成败17-20
- 三、 国内外研究综述20-27
- 四、 本文的主要思路、内容和创新27-31
- 第一章 新刑诉法中侦查权之消长31-62
- 第一节 侦查权的基本概念和宪法定位31-35
- 一、 侦查权的基本概念31-33
- 二、 侦查权的宪法定位33-35
- 第二节 建国后侦查权的历史变迁35-38
- 一、 1949 新中国成立到 1966 年文革前35-37
- 二、 1966 年文革到 1979 年刑诉法制定前37
- 三、 1979 年刑诉法到 1996 年刑诉法37-38
- 第三节 新刑讼法中侦查权的主要实现方式38-48
- 一、 强制措施38-41
- 二、 讯问41-44
- 三、 搜查44-45
- 四、 查封、扣押和冻结45-46
- 五、 技术侦查措施46-47
- 六、 通缉47-48
- 第四节 新刑诉法对侦查权的控制48-53
- 一、 对非法取证的控制与如实供述义务存在矛盾50
- 二、 对秘密强制措施扩张的遏制与保留50-53
- 第五节 新刑诉法中侦查权的扩张53-55
- 一、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成为羁押性措施53-54
- 二、 技术侦查措施及批准手续的疲弱54-55
- 第六节 侦查权扩张的主要原因55-62
- 一、 权力扩张的固有规律和历史惯性55-57
- 二、 立法民主的匮乏57-60
- 三、 公共安全面临客观威胁60-62
- 第二章 宪法对侦查权的制约62-94
- 第一节 基本权利给侦查权的扩张设定了边界62-77
- 一、 实体权利63-73
- 二、 程序权利73-77
- 第二节 基本原则给侦查权的扩张设定了框架77-85
- 一、 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对侦查权的制约77-80
- 二、 法检公互相制约原则对侦查权的制约80-82
- 三、 依法治国原则对侦查权的制约82-85
- 第三节 宪法控权体系背后的法权平衡原理85-94
- 一、 本次修法中侦查权与公民基本权利的关系失衡85-89
- 二、 公民基本权利与国家侦查权力应当维持平衡89-92
- 三、 侦查权和其他国家权力之间应当维持平衡92-94
- 第三章 技术侦查批准手续的合宪性困境与化解94-119
- 第一节 技术侦查措施及其批准手续95-96
- 第二节 新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技术侦查的批准手续96-98
- 第三节 侦查部门自我批准悖离宪法精神98-110
- 一、 不利于落实法检公互相制约原则99-103
- 二、 不利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103-108
- 三、 没有体现民意机关对批准机关的监督108-110
- 第四节 如何在宪法框架下构建严格的批准手续110-119
- 一、 中立的批准手续110-112
- 二、 细化的批准手续112-117
- 三、 受监督的批准手续117-119
- 第四章 秘密拘留条款的合宪性困境与化解119-160
- 第一节 新刑事诉讼法中确实存在秘密拘留119-120
- 第二节 公安机关主导下的秘密拘留体制不利于保障宪法权利120-124
- 第三节 受秘密拘留影响的宪法权利124-131
- 一、 人身自由124-127
- 二、 辩护权127-128
- 三、 申诉、控告权128-130
- 四、 通信权130-131
- 第四节 司法主导下的羁押程序机制是取代秘密拘留的可行方案131-143
- 一、 人身保护令制度131-138
- 二、 保护人身自由的司法审查制度138-141
- 三、 国际公约中的人身保护制度141-143
- 第五节 如何在中国宪法框架下构建司法主导的羁押程序143-160
- 一、 迅速移交司法听审143-149
- 二、 迅速移交中立的拘禁场所149-152
- 三、 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协助行使辩护权、申诉权和控告权152-158
- 四、 任何犯罪的嫌疑人都可以获得人身保护救济158-160
- 第五章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合宪性困境与化解160-180
- 第一节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主要内容和特点161-163
- 第二节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问题的由来163-166
- 第三节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背后的基本权利危机166-173
- 一、 比逮捕更容易失控166-169
- 二、 不是化解双规合宪性和合法性危机的有效途径169-171
- 三、 不利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171-173
- 第四节 如何化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背后的基本权利危机173-180
- 一、 明确定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73-174
- 二、 建立互相制约的决定、审查和救济程序174-176
- 三、 提高指定居所的保障程度176-178
- 四、 压缩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时间178
- 五、 辩护权、申诉权和控告权的行使更加充分178-179
- 六、 抵扣与赔偿与羁押性特征一致179-180
- 第六章 如实供述义务的合宪性困境及化解180-196
- 第一节 如实供述义务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碰撞180-181
- 第二节 如实供述义务背后的宪法困境181-190
- 一、 如实供述的义务侵犯公民的言论自由182-184
- 二、 如实供述的义务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184-186
- 三、 如实供述的义务与依法治国原则相悖186-190
- 第三节 如何化解如实供述义务背后的合宪性困境190-196
- 一、 如实供述不再作为法律义务190
- 二、 以沉默权制约讯问权190-192
- 三、 运用各种措施辅助沉默权的实现192-196
- 第七章 如何实现侦查权与基本权利之间的平衡196-215
- 第一节 、构建法权平衡的规范体系196-198
- 一、 立法重心由保护人民向保障人权转变196
- 二、 权力配置由公安独大向审判优位转变196-198
- 第二节 让司法令状制度成为法权平衡的能动性支点198-208
- 一、 司法令状制度的主要涵义和特征198-201
- 二、 如何在中国宪法框架下确立司法令状制度机制201-208
- 第三节 使宪法监督体制成为法权平衡的最终保障208-215
- 一、 宪法监督难以激活的原因209-212
- 二、 宪法监督如何激活212-214
- 三、 宪法监督针对的具体问题214-215
- 结语215-216
- 参考文献216-232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232-233
- 一、 著作类232
- 二、 论文类232-233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2条
1 聂洪勇;;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检讨与重构[J];法律适用;2007年01期
2 童之伟;公民权利国家权力对立统一关系论纲[J];中国法学;1995年06期
本文关键词:论侦查权的宪法控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266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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