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中罪数规定的新诠释
发布时间:2025-01-01 07:32
恐怖犯罪是我国当前社会的新疾患。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其中“等犯罪”的具体范围并不明确。多数学说倾向于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后实施的一切犯罪都实行并罚,但这种做法可能形成重复评价,还可能造成不协调的结果。少数学说主张以行为人在恐怖组织中发挥的作用或者后续犯罪是否属于恐怖犯罪作为区分并罚与否的标准,但在某些场合无法得出妥当的结论。应根据前后犯罪的法益关系以及行为数量决定是否实行并罚。法益侵害不超过抽象的公共危险的后续犯罪,以及与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的行为重合的后续犯罪,不属于应当并罚的“等犯罪”。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全体并罚说”的缺陷
三、“限制并罚说”的疑问
四、法益?行为数量区分说的提倡
(一)应当从一重罪处罚的情形
(二)应当实行数罪并罚的情形
结论
本文编号:4022249
【文章页数】: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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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二、“全体并罚说”的缺陷
三、“限制并罚说”的疑问
四、法益?行为数量区分说的提倡
(一)应当从一重罪处罚的情形
(二)应当实行数罪并罚的情形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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