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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个人信息义务性保护缺失的分析

发布时间:2017-10-30 22:12

  本文关键词: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个人信息义务性保护缺失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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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侵权责任法》将隐私权作为独立的人格权予以保护,在劳动法领域,对劳动者的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也日益高涨。从法理的角度出发,权利与义务应该对等,要求用人单位在享有知情权的同时去履行保护劳动者的个人信息的义务。而实践中对劳动者隐私权侵犯情形的频发也对用人单位提出保护劳动者的个人信息的要求。但我国的劳动立法中只规定了用人单位的知情权,缺乏对劳动者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的义务规定,相应的维权渠道也无从谈起。立法的缺失导致用人单位不重视对劳动者个人信息的保护,逃避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为了弥补现行劳动法律规定的缺失、有力而适度地保护劳动者个人信息,需要在立法上明确保护劳动者个人信息的规则和规定、确立个人信息的基本范围、设定用人单位保护劳动者个人信息的义务以及规定违反义务的相关劳动法责任。
【作者单位】: 信阳师范学院政法学院;
【关键词】个人信息 义务性保护
【基金】:河南省软科学研究项目“河南公安法治建设问题研究”(132400410125) 河南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团队“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与实践”创新团队(2012-CXTD-09)
【分类号】:D923;D922.5
【正文快照】: 所谓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个人信息的义务性保护,是指在劳动法领域通过设定法律义务的形式,规范用人单位对所知悉的劳动者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的范围、时间以及应当承担的劳动法责任等。综观劳动法领域,并未有相关法条提及劳动者的个人信息可以受到保护。在立法上任意性规范已经缺位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4条

1 杨旭东;;论员工隐私权与企业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J];学理论;2012年10期

2 王留彦;;试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平衡[J];商业时代;2012年17期

3 高然;崔巍巍;张怡敏;曾宪嵩;;企业知情权与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平衡问题——对《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的解读[J];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2012年Z1期

4 黄少洪;;求职过程中大学生隐私权与用人单位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09年20期

【共引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3条

1 赵玉桥;何琳;;从“不知情权”看信息时代信息的有效传达[J];今传媒;2012年11期

2 王s,

本文编号:1119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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