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违反告知义务的医疗侵权责任
发布时间:2020-03-18 23:47
【摘要】:医疗告知义务是医生的一项法定义务,它的履行让患者可以获知更多的信息,从而使患者可以在自我决定基础上做出是否治疗,采用何种治疗方案的自主判断,并在自主判断基础上,实现自我负责。《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了医疗告知义务,此即为告知后同意。但是在违反告知义务的判断上却因为医疗活动的复杂性,往往成为实践中的争议焦点,这也加剧了医患关系矛盾的产生。本文拟从告知义务确立的角度出发,通过国内外对医疗告知义务违反判断标准的衡量,从因果关系入手,来建立一个适合我国的判断标准,从而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发展。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告知义务的确立。从Bolam标准出发,本文详细描述了Bolam标准的起源,发展变革与局限。患者自主决定权的信息披露标准也是告知义务产生的基础,通过医生与患者信息披露标准的平衡,确定告知义务的范围和限制。第二部分是告知义务违反的判断标准。本文主要从医疗行业为导向的标准和患者需求为导向的标准两方面进行认识。医疗行业为导向的标准又在诊断、建议和治疗环节有不同的表现,而患者需求为导向的标准可分为特定病患需求的主观标准和通常患者需求的客观标准。这些标准的冲突与解决,需要站在我国的特定立场来判断。第三部分是告知义务违反与损害间的因果关系判定。因损害结果、违法性及损害赔偿上与其他情形的侵权并无区别,故本文着重分析了告知义务违反与损害间的因果关系判定,着重对医疗风险告知与替代方案告知这两个医疗活动中的难点进行了论述,来为因果关系的判断确立一个明确的立场。第四部分是对违反告知义务的医疗侵权责任的完善建议。通过对医生告知义务违反与判断标准的统一,本文通过告知义务的伦理基础,主张确立患者为中心的告知义务违反的判断标准。同时,对因果关系的判定本文确立了相应的判断基准,也从内容上区分医疗侵权的因果关系,促进医患关系的发展。
【学位授予单位】:宁波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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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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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江e,
本文编号:2589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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