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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之债与连带之债的效力比较

发布时间:2020-03-30 06:55
【摘要】:在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通常将可分之债、连带之债、不可分之债规定在债法总则部分,对于以共同关系为前提的共同之债,则通常规定在夫妻关系、共同继承关系和合伙关系之相应章节。我国暂无统一之民法典,现行民法体系仅规定了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显然此种构造并不周延,而且略显粗糙。对于因共同关系而生之共同之债,理论界和实务界则多将其视为连带之债,忽略了共同之债的特殊性。笔者以为不妥。共同之债强调“一致行动”,对于债权之行使原则上须全体债权人共同为之,而连带债权人则可以单独行使和受领。共同债务人通常有共同财产,在清偿时应先以共同财产清偿,不足清偿部分,需要结合具体情形加以判断,并且共同债务人内部未必有追偿权。连带之债对一人所生事项之效力以相对效力为原则,以绝对效力为例外。共同之债的情况更加复杂,有绝对效力事项,有相对效力事项,亦有效力待定或无效事项。共同之债虽然有时可准用连带之规定,但是二者之间的差别不可忽略。本文主要对共同之债与连带之债的效力进行比较,以此证明二者的差别。全文共七个部分。第一部分引出问题。第二部分先介绍共同之债的概念,并将共同之债与可分之债、不可分之债及连带之债这几个相似概念进行辨析。第三部分介绍共同之债的发生原因。共同之债有合意型和法定型。合意型系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法定型共同之债则须细分为夫妻共同之债、共同继承之债及合伙之债,虽然同为共同关系,但基础关系有别,对债的效力亦会产生影响。法律规定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不同规定有不同的利益考量,也是正当性之所在。第四部分从对外效力上对共同之债与连带之债进行比较,主要从债权人的权利、债权人以及债务人一人所生事项之效力三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五部分从对内效力上对共同之债与连带之债进行比较,重点是讨论追偿权,也就是对内责任分担问题。第六部分是立法建议,正值民法典编纂之际,完善债法的相关规则,无论是对理论研究还是实务操作皆为有利。本文简单介绍了三种模式,拙见以为可参考德国于相关章节进行规定的模式。第七部分是结语,共同之债与连带之债有别,共同之债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
【学位授予单位】:浙江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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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07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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