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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与地名商标的冲突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03-31 08:57
【摘要】:地理标志概念的发展、提出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它是由原产地名称逐步发展而来的,并逐步成为一项独立的知识产权。在 1994 年通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首先使用了“地理标志”的概念。随着我国加入 WTO,各项制度也逐步与国际接轨,同时也是为了解决国内不断出现的有关权利纠纷,我国在 2001 年修订的《商标法》中明确提出了“地理标志”的概念,这是在法律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地理标志,意味着我国开始注重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随着人们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逐步增强,对地理标志的研究的加深,地理标志逐步成为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一个热点。由于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县级以下的行政区划的名称注册为商标,当这些具有地理标志的地名注册为商标后,如果商标权利人和地理标志权利人不相同时,两者将不可避免地发生冲突。但目前并没有一部有章可寻的法律法规能完好地解决这一冲突,法院在判决的时候没有统一适用的标准,由此可能引起各地法院的判决的混乱,从而会因为判决的不同而引发诸多的不公现象,引发社会矛盾。本文即以两者的冲突为题作一些初步的探讨。 本文正文包括三个部分,分别为:地理标志和地名商标的概述;地理标志和地名商标的冲突;地理标志和地名商标冲突的解决。 第一部分主要阐述地理标志和地名商标,全面分析了地理标志的历史发展和概念的演化、地名商标的概念、地理标志和地名商标的法律特征和各自的含义。虽然地理标志和地名商标属于不同的权利,两者也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和区别。当两者基于同一客体时,权利人不相同时就会引起冲突。 第二部分主要阐述地理标志和地名商标的冲突。两者发生冲突有多种原因,主要有:构成要素上的原因、历史的原因等,我国商标法修改之前完全放任地名的商标注册是一重要原因,直到 1993 年商标法的修改采取了地名限制注册原则才有所改观,但是已经形成了数量众多的地名商标,同时我国又是地理标志大国,一旦地名商标和地理标志的客体相同时,就会发生两者的冲突。还有我国现行的管理制度上的问题,我国对地理标志目前采取的是商标法的保护模式,即允许地理标志注册为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通过商标法来保护地理标志。但同时我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和《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规定对商品的原产地进行保护,实际也就是保护地理标志。这样两种保护制度并行看似保护充分,实际上由于管辖权的划分不明,在管理上容易引起混乱,这种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5
【分类号】:D923.4

【引证文献】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4条

1 葛振桦;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11年

2 刘松梅;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研究[D];兰州大学;2007年

3 梁丽馨;论扩大TRIPS协议下地理标志附加保护规定的适用范围[D];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09年

4 蔡静;论地理标志权[D];南昌大学;2009年



本文编号:2608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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