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法律分析
发布时间:2020-04-06 01:09
【摘要】: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行为涉及出名人、借名人以及房屋销售机构等多个主体,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合同既包含出名人与借名人内部借名协议,又包括出名人与销售机构的外部购房协议,两个协议具有明显的共生性,但实践中往往割裂了二者之间的内在联系,将借名行为和购房行为割裂开来,以致司法实践中有关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行为的认定存在诸多分歧。一是难以认定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行为的效力,二是难以认定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权属,三是难以保护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合同相关主体的利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合同无效的有关规定并不能真正的适用于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合同,首先现行的有关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的规定多属部门规章或地方性规章,而非法律或行政法规,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合同并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次借名人借用出名人的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虽然占用了一定申购名额,损害了一小部分群体,但尚不能达到损害公共利益的程度,不宜认定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最后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合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至于权属划分,根据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和出资的真实性,在排除善意第三人存在的情况下,将诉争房屋认定为借名人所有更能兼顾公平正义。因此,针对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行为的多发性,应当准确理解和适用《物权法》《合同法》,并不断完善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强化不动产登记审查。
【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3.6
本文编号:2615783
【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3.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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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15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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