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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所生子女法律地位研究

发布时间:2020-04-06 04:00
【摘要】:代孕在中国已经开展了近30年,但是代孕始终没有进入法律的调整范畴,我国在2015年想要在法律中对代孕进行完全禁止的规定,但是由于立法委员的意见不统一,后来通过的法律中删去该条。目前部门规章对代孕虽然完全禁止,但规章的实施效果可以说是与卫生医疗行政机构的颁布部门规章的初衷相去甚远。由于社会的现实需要使得代孕子女源源不断出生,并且不断有案件走入到司法领域中,代孕涉及到的当事人较多,尽管案件当事人的数量有限,但是代孕的问题关乎更多人的权利,此类案件判决如果稍有不甚,不仅对当事人造成严重伤害,更会冲击社会大众的伦理道德观。尽管目前在我国开展代孕并不合法,但是我国目前已经存在不少经代孕所生的子女。代孕是非法的,但是认定代孕子女的法律地位并不非法。无论法律对于代孕采取何种态度,对于随着一个婴儿的孕育和出生所必然发生的一系列民事法律关系同样不能被忽视,特别是对于代孕子女的亲子关系认定的缺失,将对代孕子女的利益造成严重的损害。目前已经出生的代孕子女的数量不在少数,对于已经出生的孩子来说,讨论其以何种方式出生的已经没有意义,因为出生的方式再也无法改变,而我们能做的就是去认定其在法律上的地位,保护代孕子女的合法权益,亲子关系认定就是对代孕子女权益保护的重要开端,对代孕子女的各项权益保护意义显属重大。笔者选取了几个与代孕相关的司法案件,其中一部分是发生在中国,一些发生在国外,但是都直接指明了代孕作为一项不算新兴的事物,有必要在法律的范畴内对其所涉及的问题进行讨论。笔者从域外各国和各地区对代孕亲子关系认定的法律做了比较研究,在有限代孕合法的地区,分娩代孕子女的母亲是代孕子女法律上的母亲,如果符合代孕合同成立的条件,委托父母可以取得代孕子女的亲权,取得亲权的方式各有不同,例如英国是采取申请亲权令通过收养程序取得亲权。在禁止代孕的国家,不认可代孕协议的效力,不过在日本有为了儿童利益通过收养的方式使委托父母获得亲权,但判决没有改变分娩者为代孕子女法律上母亲这一判断准则。法国严格执行禁止代孕,并拒绝承认欧盟人权法院判决应建立亲子关系的判决。尽管各国国情不同,具体适用法律时的情况千差万别,在认定代孕所生子女法律地位时,都以分娩者为其法律上的母亲,中国代孕领域的相关立法可以从中获得启示。虽然目前中国法律没有对代孕作出禁止的情况下,但因代孕违背公序良俗,因而代孕合同无效,从中国政府相关部门出台的办法来看,我国对于代孕也持禁止的态度。但是禁止代孕和因代孕出生的孩子的亲子关系认定并不等同,笔者认为,对于通过代孕已经出生的子女来说,应该以“分娩说”来判断孩子的法律上的母亲,以此为基础来判断其他亲属关系,不至于引起亲属关系的混乱,对其法律上的父亲应当以代孕母亲的婚姻关系来判断,如果代孕母亲已婚,孩子法律上的父亲应为其配偶,如果其配偶能够证明代孕是违背自己的意愿或者与自己显然没有基因关系时,可以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如果代孕母亲下落不明或者有特殊困难难以抚养代孕子女,为了避免孩子成为无父母的孩子,在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指引下,委托父母可以通过收养的方式取得代孕子女法律上的父母地位。本论文共分五章,第一章介绍了我国代孕的社会现状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的情况,分析了我国代孕规制中存在的问题。第二章对代孕子女法律地位认定涉及当事人做了介绍,主要是对代孕所涉及的当事人以及认定代孕所生子女法律地位的重要意义介绍。第三章对全球代孕子女相关的法律法规认定做了比较法的研究。这一部分分为三大类,第一大类介绍了有限开放代孕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以及亲子关系认定的规则,这一部分主要介绍英国、加拿大、中国香港、中国台湾的情况;第二大类介绍了完全禁止代孕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以及亲子关系认定规则,主要介绍了德国、法国、日本的情况;第三大类介绍了对代孕规定非统一的典型代表美国的具体情况。第四章对中国代孕子女法律地位认定做了特别研究。首先笔者介绍了认定的几种学说,其次提出了认定法律上母亲的途径,最后提出了认定法律上的父亲的途径。第五章对委托父母取得代孕子女法律上父母地位的途径进行了探讨。对能否适用最高院1991年函,代孕合同的效力以及代孕母亲下落不明或出现特定困难时,代孕子女法律地位认定提出了解决办法。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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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15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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