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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中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研究

发布时间:2020-05-25 02:07
【摘要】:随着法人制度的构建,法人民事权利被重点关注,是民法研究的重点理论。相关问题似乎已达成共识,但细细分析相关理论亦有争议。在民法典编纂之际,重访法人权利能力制度,疏通法人相关概念、理顺逻辑关系,为完善法人民事能力制度提供理论依据。以《民法总则》法人制度的新分类为逻辑基础,探讨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规范方式,完善分析法人新类型下的民事权利能力具体范围,提出法人民事权利能力重构与完善的建议。作为民事主体理论的核心内容,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研究对深化理解民事主体制度无疑具有重大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以此为出发点,分四个部分分析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制度。第一部分,对选题的背景研究意义以及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阐述和整理,对文章研究方法进行总结,并提出本文的创新点。第二部分,主要研究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基本问题,对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资格进行分析。通过对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历史演进分析,厘清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特点。通过对法人本质学说研究,重新阐释法人的本质。法人是除自然人外,基于法律对社会的控制,具有社会治理风险防范独立作用和社会价值的一种社会实际存在的组织体。进而提出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制度规范的合理价值。对《民法总则》中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取得的基础和法人分类进行阐释评析,以期寻找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规范方法。第三部分,研究法人权利能力的范围问题。以《民法总则》中法人分类为逻辑主线,研究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规范方式。首先,研究法人民事权利能力规范中存在的问题。在民法典下,反思法人民事权利能力限制理论,使其符合法律逻辑。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是平等的,在开展的过程中,仅仅是各自的范围不同。而不能理解为对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通过域外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制度的借鉴,发现法人分类是以社会组织追求的目的范围为核心进行的,即法人在法律规定的目的范围内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其次,对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进行具体分析。厘清目的范围与经营范围问题,区分经营范围与目的范围,目的范围是法人民事权利能力范围,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表现形式。特许经营范围是营利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载体,法人的营业财产是营利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载体。最后,研究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责任能力关系。第四部分,提出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体系重构和完善的建议。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应该对法人民事权利能力进行本土化建构,移植融合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制度优点,提出目的范围为法人民事权利能力规范的新思路,形成中国特色的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制度理论。进行相关立法协调指导实践应用,加强对现有法律的解释,建立法人赋权与失权制度。明确营利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载体,规范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完善法人民事权利能力消灭制度。
【图文】:

特别法,法人,条规,《民法通则》


义为区分标准,确立了以“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增加了“特别法人”的法人类型。满足社会组织发展代化的要求。事法律的一项基本制度。《民法总则》中关于法人民遵循《民法通则》的制度安排,《民法总则》将法人分“特别法人”三类。①(见图 1)《民法总则》第 76 条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 “营利法人”;第 87 条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定专章规定特别法人,第 96 条规定机关法人、农村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到特别法人具有较多的特殊之处,民法应更多依赖

方式,法人,宗旨,民事活动


笔者试图从一种新的思路出发,建构法人民事权利能力规范方式。(见图 2)通过民法总则》的梳理,探寻我国民法对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制度的内在逻辑。法人组织法定资格,拥有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笔者认为,在《民法总则》中,法人是通过目围规制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营利法人是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在国家控制思想的影响下为具备一般法人资格就可以成立的一般营利法人和经批准的特别营利法人。特别营人的权利能力范围就是经营范围,,同时不应该对一般营利法人范围做出限制。非营人以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分为社团法人、捐助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等。别法人,则以宗旨范围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在宗旨范围内从事履行职能所的民事活动。
【学位授予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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