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民法论文 >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以物抵债之理论研究

发布时间:2020-05-27 01:47
【摘要】:以物抵债在我国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属于无名合同。司法实践中,将以物抵债分为债务履行期届满前的以物抵债和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的以物抵债。因债务履行期届满前的以物抵债,由于债权尚未到期,债权数额与抵债物的价值可能存在比较大的差距。所以,在此种情况下,一般应参照《物权法》中关于禁止流押的规定处理。以下仅就债务履行期满之后的以物抵债进行初步探讨。以物抵债是指双方当事人达成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的协议。在传统理论中,关于以物抵债的法律性质问题,主要有两种学说即要物合同说及诺成合同说。要物合同说认为,以物抵债属于实践性合同,当债权人没有受领他种给付时,以物抵债合同不能成立,债权人和债务人均按原合同履行权利和义务。诺成性合同说则认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已经就以物抵债达成合意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按照以物抵债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无论是要物合同说还是诺成合同说,都是将以物抵债界定为债权契约,准用买卖合同之规定,而且,对抵债物的瑕疵,债务人还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无论是要物合同说还是诺成合同说都不能准确、全面的反映出以物抵债的法律性质。笔者认为,以物抵债应当界定为物权行为,双方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应当属于物权契约。司法实务中,在处理以物抵债法律纠纷时,应当参照适用民法总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关规定,而不能适用关于债法方面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调整。将以物抵债界定为物权行为,符合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同时,实现了双方当事人缔约时追求的法律效果。以物抵债在债权人和债务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但以物抵债要发生替代物转移的法律效果必须具备民法总则中的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即当事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标的适法、具有处分权及进行了公示。在以物抵债协议已经生效的情况下,当存在替代物重大瑕疵时,债权人可诉请撤销以物抵债协议;当债务人拒绝交付替代物时,债权人可以基于以物抵债协议请求履行;当发生替代物灭失时,债权人可请求债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物权契约说还对司法实务具有非常独特的意义,不仅简化了法律关系、节约了诉讼成本,同时具有避免虚假诉讼的发生,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效果。
【学位授予单位】:辽宁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2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10条

1 严之;;代物清偿法律问题研究[J];当代法学;2015年01期

2 施建辉;;以物抵债契约研究[J];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14年06期

3 房绍坤;;论新债清偿[J];广东社会科学;2014年05期

4 陈本寒;;我国《物权法》上权利质权公示方法之检讨[J];法学;2014年08期

5 孟鑫馨;;论“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和效力[J];知识经济;2014年07期

6 刘琨;;以物抵债协议不宜认定为流质契约[J];人民司法;2014年02期

7 夏正芳;潘军锋;;以物抵债的性质及法律规制——兼论虚假诉讼的防范[J];人民司法;2013年21期

8 其木提;;代物清偿协议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210号民事判决评释[J];交大法学;2013年03期

9 杨立新;;后让与担保:一个正在形成的习惯法担保物权[J];中国法学;2013年03期

10 周江洪;;债权人代位权与未现实受领之“代物清偿”——“武侯国土局与招商局公司、成都港招公司、海南民丰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评释[J];交大法学;2013年01期

相关重要报纸文章 前1条

1 陈真真;;买卖还是借款?——论以物抵债的效力[N];法制生活报;2014年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1条

1 谢燕;以物抵债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4年



本文编号:2682747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minfalunwen/2682747.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143fc***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