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同时履行抗辩权效力及延伸影响
发布时间:2020-06-13 13:35
【摘要】: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主要指本体效力,是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基本内涵,《合同法》第66条:“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就是对本体效力的阐述,就像E·艾伦·范斯沃思在其《合同法》一书中论述:“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债务的唯一后果就是违约责任,那么双诺合同当事人能够取得对方当事人所允诺的对待给付的保障就很小”。但是同时履行抗辩权效力不仅仅只有本体效力,而且还具有其他延伸效力,例如对于迟延履行的影响、对于抵销的影响、对于解除的影响。其他效力是从本体效力中延伸而来,而同时履行抗辩权本体效力源于双务合同履行上的牵连性,不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合同履行上的牵连性并不是一开始就被人所接受的。同时履行抗辩权除具有实体法上的效力外,还具有程序法上的效力,即同时履行判决,但是我国对于同时履行判决并没有规定,即使法官判决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也存在执行上的困难。本文从比较法角度并结合我国相关案例,对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进行探讨。
【学位授予单位】:苏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6
本文编号:2711255
【学位授予单位】:苏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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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1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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