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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产品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及其对我国的立法启示

发布时间:2020-06-13 15:47
【摘要】:惩罚性赔偿制度最早在普通法系中适用,具有补偿、惩罚、威慑等功能。在产品责任领域,美国法将产品界定为市场中流通的有形的个人物品,并做了例外性规定。产品责任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行为类型包括欺诈型不当行为、违反已知的安全标准、不当的测试和生产程序、售前未警告已知危险以及售后未补救已知风险。在大规模产品侵权领域也有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并出现了损害赔偿基金。美国成文法和判例法要求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侵权人有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心理状态,实施了有不法性和应收惩罚性的行为,并造成了被侵权人的实质损害。在证明不法行为和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时,适用清晰且有说服力的证明标准。美国法院一般会组织陪审团量定惩罚性赔偿金。为防止陪审团量定过大的金额,美国成文法或判例法会列明惩罚性赔偿金的参照因素。美国法院会依据美国宪法修正案中的过重罚金条款降低惩罚性赔偿金。各州通过设定惩罚性赔偿金的最高限额、规定其与损害填补性赔偿金的比例关系等方式限定其金额。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中做了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侵权责任法》明确了惩罚性赔偿在产品责任领域的适用。现行立法有一定的不足,可以审慎地参照美国法,明确产品的范围,明确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行为类型,规定大规模产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将主观要件改为故意或重大过失,放宽对损害结果的限制,设置较高的证明标准,设置量定金额的参考因素,发布指导案例引导法官。
【学位授予单位】:烟台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3.8;D971.2;DD912.2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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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11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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