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引发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06-15 04:14
【摘要】:从继承与遗赠引起物权变动是否合并立法的角度看,各国关于该问题主要有两种不同的立法模式:一种是继承与遗赠引发物权变动合并立法的模式,另一种是继承与遗赠引发物权变动单独立法的模式。《物权法》第二十九条将继承与遗赠都认定为能够引起物权变动的情形,这与我国遗赠立法模式及物权变动模式是不相符的。我国的遗赠立法模式是采用“区分遗嘱继承与遗赠”的立法模式,以“债权形式主义”的模式作为物权变动的模式,从比较法的角度分析,借鉴与我国立法模式相似的德国、瑞士等国立法例,遗赠并不能直接引起物权变动。在我国现行法框架内的遗赠如果具有导致物权变动的效力,将与现行《物权法》与《继承法》的相关制度存在着冲突,不仅不利于维护财产秩序,也不利于物权可识别性的实现。若认定遗赠具有引起物权变动的效力,这不仅与我国的物权法体系相违背,也不利于债权人权益的保护。这些也是认定遗赠具有债权效力的必要性之所在。认定遗赠债权效力的合理性也有两个方面:其一是着眼于我国现行的物权变动体系;其二是为了与现有的遗产债务清偿顺序相符合。债权效力下遗赠的生效时间,应以遗赠人死亡的时间为准。认为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之时遗赠生效,是对接受与放弃遗赠权的错误理解。另外,若以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之时遗赠生效,则也难以确定遗赠的生效时间。因为实践中受遗赠人做出接受的意思表示的方式和时间都很难进行准确的认定。债权效力下的遗赠自遗赠人死亡后即发生效力,既可以填补自遗赠人死亡后到受遗赠人取得遗赠遗产这一期间权利归属的空白,也符合遗赠制度的设立初衷,即保护遗赠人的自由意思表示,尊重遗赠人自由处理自己财产的遗愿。自遗赠人死亡后,受遗赠人取得遗赠财产的债权,此时遗赠遗产的物权不能归属不明。出于有效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符合我国物权变动体系的考量,遗赠人要想取得遗赠遗产的所有权,必须经过两次物权变动。当遗赠人死亡后,根据法定继承主义,遗赠物当然的归属于继承人,此时的继承人也就是遗赠义务人。在没有继承人的前提下,经受遗赠人申请,由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作为遗赠义务人。但是应当对继承人做出相应的限制,防止继承人随意处置遗赠物导致受遗赠人的权利受损,此为第一阶段的物权变动。遵循物权公示原则,当动产完成交付,不动产完成登记之后,受遗赠人才能取得遗赠物的所有权,此为第二阶段的物权变动。
【学位授予单位】:辽宁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3.2
本文编号:2713879
【学位授予单位】:辽宁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3.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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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13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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