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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民素质培养为中心的回应型宪法教学

发布时间:2014-07-24 11:29

  本文是一篇专业的教育论文,主要是关于以公民素质培养为中心的回应型宪法教学,详情请看下面的介绍

  一、回应型宪法教学理念的源起“回应型宪法教学”思路的灵感来源于伯克利学派的代表人物赛尔兹尼克和诺内特在《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中所提出的“回应型法”的法律模式。因为这种法律模式强调通过有效的法律制度设计,树立目的权威,突出法治的开放性、灵活性,能够有效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实际需求,其实质是要求法律不拘泥于形式主义和仪式性,通过理论和实践相结合进一步探究法律、政策中说蕴含的社会公认准则(价值)。因此,借鉴其“回应型法”的思考进路,无论是对转型中的我国法治建设还是法律教学研究和实践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回应型宪法教学强调宪法教学目标的确立之得当性与适应性,强调宪法教学必须立足现实,采取能动灵活的教学方式去积极实现宪法教学目的。

  近代以来,伴随着强劲的西方话语霸权,世界各地谈到宪法与宪政,无不言及个体至上,自由、法治与违宪审查这样一些“西方制造”的核心词汇,这些词语所代表的价值似乎也成了“普世”追求。但是当我们的宪法学界到处充盈着自然生成于英伦文化传统的自由宪政学说,当宪法学教学中讲到宪法理论必谈柏拉图的宪政思想、必追溯到西方的自然法并由衷地赞叹其理论之精深,谈到宪法文本和宪法实践,必钦佩其制度设计之精良、对其司法审查的设置更是顶礼膜拜,而论及我国的宪政制度,则是讲台上下一片唏嘘之声。学生在这样教学的引导之下,何谈宪法的尊严,更遑论公民意识与责任及有效推进我国宪政建设。由此观之,人云亦云式的学术研究及其指导之下的教学实践不仅不能为社会做出自己的积极贡献,反而可能误入歧途,对中国的宪政建设产生极大的危害。基于对宪法学理研究与教学实践的深刻反思,笔者借鉴使用回应型宪法教学的理念,强调宪法教学的研究和实践必须跳出邯郸学步的幼稚思维,对我国社会的真实生活样态、宪政实践和实际教学环境等必须做出应有的回应,并且遵循切实可行的思路,提出我国的宪法教学应围绕公民素质培养——这一关乎我国宪政建设之本的中心目标而展开讨论和具体落实,以期为有效推进我国的民主宪政建设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二、回应型宪法教学与公民素质培养宪法教学应以公民的素质培养作为中心目标。这表面看好像是降低了教育标准,将宪法课变成了通识性的公民教育课,但其实不然,这是一种更加切合实际,能更为有效地实现法学教育总体目标的一种主张。

  (一)以公民素质培养为中心目标是对我国宪政建设人才需求的有效回应。持续发展的法学教育并未对我国宪政建设的推进发挥期待中的良好作用。适应社会现实的人才需求,重视学生的法学素养培育,重视“宪法人”培育已成为法学人才培养的紧迫目标。公民素养和优秀的公民品格是合格法律人才必备的基本素养,因为法律人首先是所在社会的公民,然后才是个运用法律知识解决社会问题的职业人。从人性角度出发,利己的行为驱动是最为有效的制度推进因素。“一国之宪政制度其实并不依赖学者的想象力和简单的技术搭配,而是根本性的依赖于人民群众的正在展开的历史实践以及社会定型的一般观念。” J在推进我国法治建设和宪政建设的事业中,如果没有作为公民群体中的精英成员的法律人自发自觉地推进民主建设,中国的宪政建设将失去基本动力。加强法科学生的公民素质培养意义重大,如果知法犯法现象持续存在,中国社会的法治信仰和法治国建设将成为真正的海市蜃楼。“高校有着重要使命,如果连高校都冷落宪法学,不为宪法理念传播制造火种,政治文明必将成为沙滩上的房子。”L3 因此,我们不仅要重视宪法教学,更要在总体目标的指引下,将公民素质培养作为核心目标予以落实,以发挥宪法教学在学生培养中的应有作用。

  (二)以公民素质培养为中心目标是对宪法学的学科特点的应有回应。宪法学的基础理论知识重在启迪学生的宪政思想,训练学生宏观叙事与微观构建的特有宪法学思维,通过传授基本的宪政理论,以帮助学生对宪法制度进行合理解读。

  这些能训练学生观察社会现象,思考社会问题的敏锐性和提出个体式见解的能力,笔耕文化传播,增强其个体意识。宪法制度部分既要通过教师引导,让学生综合运用宪法基础理论和法学方法正确解读我国的基本宪政制度,又要指导学生深入社会实践,了解我国宪政建设的真实环境和现实困难,引导学生理性看待我国的宪政实践,积极参与解决宪政建设困境。培养懂宪政理论,能积极参与宪政实践,能有效推进我国法治化建设的实用人才是宪法学教学的总体目标。依据宪法学学科特点而展开的宪法教学,能够有效启发和引导学生的自主意识、参与意识,而这些正是一个合格公民的基础素养。

  显而易见,宪法学特有的内容体系和思维特点,决定了宪法教学必须对我国宪政建设和法治社会推进有所担当,也唯有宪法教学才能够肩负合格公民培养这一重任,以满足中国社会对宪政建设人才的迫切需要。

  (三)以公民素质培养为中心目标是对宪法学理论前沿的积极回应。近些年,两大法系在宪政领域的互相学习借鉴日益频繁,欧陆的宪政理论虽然以国家法的观点为核心,但是个体权利不断从宣言进入生活实践,并且借助国家力量大力推进了公众福利。针对这些不断变化的宪政实践,宪法学者的理论研究不断深入,提出很多新的思考和新的思路。国内的宪法学研究中,英美国家的法治主义占据着主导的话语权,但学界也日益趋于冷静理智,不断反思我国的宪政建设的本土性问题,并且已经达成了部分共识:一切制度建构都应立足于一国现实,应该在批判继承本国历史文化积淀的基础上,有效借鉴宪政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理智地找准适合我国宪政理论建设的生长点和宪政制度有效推进的着力点,在这些务实性的思路中,民主宪政理论的提出无疑是一个有效的路径。既然民主的落实是我国宪政建设的着力点也是发力点,那么要有效推进民主建设,个体意识的启迪、合格公民的培养就应该成为宪法教学所应担负的分内职责。

  (四)以公民素质培养为中心目标是对我国法科学生素质现状的切实回应。

  依照核心课程的教学理念,教学过程应该围绕该学科的专业特点而展开,这意味着学生在进入专业宪法课学习之前,应该已经接受过了良好的宪法课程之外的相关学科知识教育,比如历史、政治、哲学等相关人文与社会科学的训练。令人遗憾的是,尽管素质教育倡导多年,效果却非常不理想,应试训练为中心的教学实践并没有多大改变。为了弥补这种现实缺陷,目前各高校普遍强制性开展了主要针对大一学生的通识课程,包括了历史、政治、哲学、经济学及公民教育等基础训练,但因为课程内容设置与中学阶段的教学内容重合比较多而且侧重于政治意识形态的传播,再加上商业社会带入校园的普遍的功利化思维的影响,学生对这些课程普遍不重视,甚至从心理上对有些课程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产生抵触,教学效果也多不理想。在信息飞速发展的当代社会,随着信息的高速传播,人的知识量无疑在不断增大,但应试训练下成长起来的当代大学生却从中受益不多,再加上基本人文素养的缺失,对各种错综复杂的社会现象缺乏辨识能力,反是增加了更多的迷茫。这对我国新一代公民成长非常不利。



本文编号:4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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