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在建工程抵押中的权利冲突
发布时间:2019-04-15 13:02
【摘要】:在建工程抵押制度以正在建设的建筑物为抵押物,突破了传统抵押制度的抵押物特定的要求,其充分发挥了在建工程的融资功能,发挥了物的使用价值。在房地产开发中,在建工程抵押制度就满足了房地产开发商融通资金的要求,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因此,在建工程抵押制度在实务中得到广泛的运用,我国物权法对此制度也予以确认。但是,由于在建工程抵押本身具有特殊性,容易产生抵押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与碰撞,如在建工程抵押权与商品房预售抵押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等权利的冲突,从而在理论和实践中产生各种问题。因此,本文会通过对在建工程抵押制度的理论和立法的分析,对在建工程抵押制度中的权利冲突及产生原因等进行论述,从而合理的解决在建工程抵押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 全文在结构上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在建工程抵押权理论与立法。在此部分,首先,对于在建工程抵押本身的特殊性进行论述,其标的物具有不确定性,抵押物上的权利、抵押物的价值以及抵押权所及的财产范围等亦具有不确定性,构成了在建工程抵押的独特性;其次,通过对传统抵押权制度中的抵押物条件与在建工程抵押特征相对比,发现虽然二者之间存在着矛盾与冲突,但是在建工程抵押制度与传统抵押权亦存在共通之处,在建工程抵押制度有着其存在的合理性;第三,对我国关于在建工程抵押的法律规定进行论述,并就其在公示制度不完善、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性质不明确等方面的问题进行论述。 第二部分,房地产开发中的多重抵押。在此部分,主要对房地产开发中的多重抵押进行论述。首先,对于多重抵押的情形进行概括,主要是在建工程抵押与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以及在建工程抵押与商品房预售抵押两种情形;其次,阐述多重抵押之间权利冲突产生的原因,并对其予以分析;最后,主要是对多重抵押产生的权利冲突进行阐述,并对其予以合理的解决。对于在建工程抵押与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冲突,,在二者分别抵押时,承认二者的有效性,并在实现抵押权时在建工程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且按照各抵押财产所占据的份额优先受偿。而在先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设立在建工程抵押的情形,承认后者的有效性,而在实现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时,对于新建立的建筑物无优先受偿权。对于商品房预售抵押与在建工程抵押的冲突,在先设立在建工程抵押而后成立商品房预售抵押的,根据物权法的抵押物转让规则可以予以解决,而在先成立商品房预售抵押后设立在建工程抵押的,则可以根据抵押权登记规则,登记在先的抵押权优先受偿。 第三部分,在建工程抵押与工程款优先有偿权的冲突及解决。在此部分,首先,对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进行阐述,分析了其权利性质,认为该权利属于优先权;其次,对在建工程抵押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冲突进行阐述,主要是受偿顺序问题,并对权利冲突的产生原因进行分析;第三,对于在建工程抵押权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冲突进行合理的解决,在肯定工程款优先受偿的基础上,对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制度进行一定的完善,主要是建立登记公示程序,以剔除其隐蔽性,同时对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放弃进行适当的限制以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优先受偿权人,从而权衡了不同权利主体的利益。 第四部分,在建工程抵押与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权利冲突及解决。在此部分,首先,对商品房预告登记进行简述,阐明此权利的性质并明确预告登记的效力。预告登记具有保全等效力,赋予债权请求权以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其次,对于在建工程抵押与商品房预告登记之间的权利冲突进行阐述,主要是权利的效力以及对抗力问题,并就冲突产生原因进行分析;最后,就合理解决在建工程抵押与商品房预告登记之间的冲突进行论述。在先设立在建工程抵押权而后进行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则其商品房转让行为无效,无法进行预告登记,而在抵押权人同意的情形下,则可以进行预告登记。在先进行预告登记后设立在建工程抵押的情形,此时的在建工程抵押权则不能对抗商品房预告登记所保全的权利。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23.2
本文编号:2458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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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23.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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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458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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