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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人报酬请求权研究

发布时间:2020-03-18 00:40
【摘要】:居间合同是《合同法》确定的15种有名合同之一。居间人报酬请求权是居间合同制度的核心内容。与一般债权请求权相比,居间人报酬请求权因委托人的缔约自由而具有外因性和不确定性。《合同法》注重强调居间人的义务以保障委托人的权益,却忽视了这种不确定性带来的委托人机会主义倾向,造成实践中委托人“跳单”现象频发,居间纠纷案件日益增多。与此同时,我国居间理论研究的匮乏也给此类案件处理带来了困难。论文第一章对居间合同进行概述。居间合同是诺成、不要式、单务、有偿合同。我国居间合同相关法律规定存在条文过于简单原则、居间人与委托人间权利义务失衡等问题。第二章对居间人报酬请求权制度进行概述。居间人报酬请求权的性质是债权请求权、期待权,具有外因性和不确定性的特征。第三至五章构建了居间人报酬请求权取得、行使和消灭的法律框架。居间人报酬请求权的取得要满足有居间行为、合同成立、居间行为与合同成立有因果关系三个条件。在报酬请求权行使上媒介居间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无效、被撤销等情况下居间人报酬请求权并不一定会归于消灭。第六章讨论多人居间情形下的居间人报酬请求权。多人居间可以区分为多人报告居间和多人媒介居间,两者在因果关系认定,委托人抗辩权上存在区别。多人居间情形下因果关系认定应视居间类型不同加以区别。委托人面临支付多份报酬的风险时可以请求予以酌减。第七章介绍了最高院关于多人居间的典型情形——委托人“跳单”的指导案例,指出不足之处。对于“禁止跳单”条款的效力应视是否构成独家委托加以区别。“跳单行为”的判断首先应当先考察跳单的行为方式,再考察是否存在有效的独家委托,最后考察委托人是否利用居间人的信息和条件。第八章从法律层面、行业层面和居间人自身层面对居间人报酬请求权制度的完善提出合理化建议。具体建议为合理设定委托人的披露义务,强化行业协会的作用等。
【学位授予单位】:上海社会科学院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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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587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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