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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廉租住房法律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04-02 04:35
【摘要】:自1998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公布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商品房的“三层次”住房供应体系得以确立,廉租住房法律制度正式成为我国住房供应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随着我国城镇化改革的不断深化,城市人口急剧膨胀,城市住房压力尤为突出。从总体的制度建设进程来看,我国廉租住房的建设力度与现实需求存在较大差距,在实践中存在着诸多法律问题:立法层次低,制度建设落后;缺乏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保障对象覆盖范围狭窄且缺乏相应的制度支撑;存在个别地方政府执行不力现象等。在此背景下研究廉租住房法律制度,从理论上可以丰富廉租住房法律制度的基础理论,进而完善我国的住宅保障理论和社会保障理论;从实践上,可以进一步完善我国住宅保障体系,抑制房价增长,进而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平稳发展。因此,本文以廉租住房法律制度为选题,对廉租住房若干重点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和论证,旨在为我国建立健全廉租住房法律制度推波助澜。 本文分为三个部分,共约3万字。 第一部分是廉租住房法律制度概述。廉租住房法律制度是指政府履行住宅社会保障职能,向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低收入家庭和其他住房困难需要保障的特殊家庭提供的配以低廉租金的公共住房,或者接受政府货币补贴后在市场上租赁的私人住房。廉租住房的法律特征有:社会保障性、政府的主导地位、以满足基本的住房需要为保障目标。廉租住房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基础是住宅权和政府的住宅保障义务;其主要功能:是社会保障中重要的“减压阀”,是政府对房地产业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对英国、美国、我国香港地区的住房保障制度与我国廉租住房法律制度政策进行了比较分析后,总结出完善我国廉租住房法律制度的启示:有相对完善的住房保障法律体系、有充足稳定的资金来源、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文中特别强调发达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制度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有着本质区别,我国在借鉴的同时,应当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模式,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第二部分是对廉租住房法律制度中若干重点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我国廉租住房主要资金来源存在如下问题:财政预算落实不到位、土地出让金比例远低于政策标准、住房公积金有悖公积金设立宗旨,应加大政府财政支持力度,鼓励企业捐赠,积极开发廉租住房融资工具。我国廉租住房法律制度保障对象范围尚不能满足现实需求,其准入机制方面需重新明确家庭收入标准、完善申请程序及配套制度;退出衔接机制方面需加强对廉租住房工作中违法行为的惩罚手段、对主动退租的承租户以购房税费优惠等手段鼓励其通过自我努力改善生活质量;保障对象范围应进一步扩大,吸纳社会“夹心层”群体并按收入状况分层保障。廉租住房需要结合考虑保障对象对保障的依赖程度、住房状况、具体的家庭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梯行层次的配租方式。进一步明确政府责任,加强廉租住房制度实施过程中的政府主导作用。 第三部分笔者提出关于完善廉租住房法律制度的六点建议:从以GDP为本到以人为本,明确廉租住房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住宅社会保障原则、协调各主体利益需求原则。提高廉租住房法律制度的立法层级,统一立法。进一步深化“以财政为主,多渠道筹集资金”的资金制度。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制度:扩大廉租住房法律制度保障对象范围;完善收入划分标准、资格监管制度、个人信用体系;完善退出衔接制度。强化政府责任:规范廉租住房管理机构;政府有责任保障廉租住房所需土地提供;政府是调动和协调全社会资源的主导力量。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加快房地产资源信息化建设,建立个人信用制度、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听证制度等。 本文的创新点和重点有三个,第一,论证了应改变廉租住房制度的动力机制和问责机制,政府需转变发展理念,以GDP为本到以人为本;第二,指明了政府在廉租住房制度中的主导地位,强调政府财政是廉租住房资金的主要来源,并建立社会鼓励机制,探索新型融资渠道;第三,根据我国廉租住房的建设进程,应扩大保障对象范围,建立梯形层次的廉租住房制度,以期完善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由于现实情况纷繁复杂,理论和实践还是会有一定的差距,加上笔者学识尚浅,时间有限,本文难免有不足之处,廉租住房法律制度的完善任重道远,仍需在理论和实践中不断学习。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1
【分类号】:D923.2;F293.3

【引证文献】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1条

1 王彤;我国廉租住房法律制度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12年



本文编号:261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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