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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异议登记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0-06-11 07:17
【摘要】:异议登记制度是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不动产交易的安定有序有着重要意义。但是,一直以来该制度并未得到我国法律的认可,在《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中,围绕是否应当纳入异议登记制度,学界形成了以梁慧星教授为代表的肯定派和以王利明教授为代表的否定派。《物权法》最终采纳肯定派的观点,确立了异议登记制度。异议登记制度起源于早期普鲁士法,被德国、瑞士、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广泛借鉴,形成现代异议登记制度的体系。在我国,学者们对异议登记制度的关注较少,并主要集中在比较分析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异议登记制度,缺乏对我国异议登记制度的缺陷以及适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理性分析。本文以此为契机,对我国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的适用进行深入的剖析,为完善我国异议登记制度提供建议。 本文分为四部分,约3万字。 第一部分为异议登记制度基本理论概述。异议登记制度起源于早期普鲁士法,最早被德国民法借鉴,在瑞士、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得到了发展,各国结合本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对异议登记制度作出了不同的规范,这些规范对我国异议登记制度的构建具有重要借鉴意义。在我国,异议登记制度确立的过程中,学者们对异议登记行为的性质出现了重大分歧,主要有公法行为说、证明行为说、私法行为说、折中说等,笔者认为折中说,即认为异议登记行为具有公法和私法的双重属性,更能体现我国异议登记制度的本质。 第二部分为异议登记制度在我国的产生发展以及现行具体规范的介绍。在我国,首次规定异议登记制度的是2003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该条例第一次在我国法律文件中使用“异议登记”,并构建了完整的异议登记制度。其后,无锡市、天津市以及石家庄市接连在其登记条例中纳入了异议登记制度,这些规范形成了我国异议登记制度的雏形,为《物权法》最终确立异议登记制度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异议登记制度在我国确立以后,因为《物权法》对异议登记效力规定不明确,致使《土地登记办法》和《房屋登记办法》出现了相互矛盾的规定,对此笔者认为异议登记的首要效力在于阻断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阻断第三人善意取得的适用;其次是异议登记并不限制不动产登记权利人的处分权;最后,异议登记本身并不具有登记正确推定效力,也不能对异议登记本身进行异议登记。 第三部分为本文重点,具体分析了异议登记制度的适用问题。首先,关于异议登记的适用条件,主要集中于对“利害关系人”、“认为”以及“登记错误”的解释分析,明确异议登记制度的申请主体,条件以及可异议的情形。其次,明晰异议登记制度的适用范围,主张异议登记制度适用于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不动产物权以及预告登记中,而不适用于国家所有权与查封登记。再次,分析异议登记制度的启动模式,认为我国目前的异议登记制度仅限于利害关系人单方申请模式不能有效保护不动产登记权利人的利益,应当加设提供担保作为申请条件。另外,建议增加权利人同意的启动模式,而不应纳入法院嘱托、行政机关依职权等模式。最后,阐述我国目前法律法规在异议登记消灭上的冲突规定,认为异议登记消灭的情形有三种:经过除斥期间自动失效、利害关系人申请注销、异议登记申请人撤销申请。 第四部分为本文的创新点,建议构建异议登记侵权责任制度。异议登记侵权主要分为异议登记申请人侵权和异议登记机关侵权。前者是指异议登记申请人恶意利用异议登记制度侵害不动产登记权利人的权益,应当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对其进行归责。后者是指异议登记机关没有正确进行异议登记给异议登记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形,应当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对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赔偿责任。 本文采用比较分析、实证分析、价值分析、法律解释学的方法对异议登记制度进行研究,指出我国异议登记制度存在的缺陷,并对异议登记的适用进行逐步分析,提出完善建议。文章最后针对异议登记侵权问题,提出构建异议登记侵权责任制度,在异议登记制度最大的范围内其作用时,也保障不动产登记权利人的权益免受任意侵害。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1
【分类号】:D923.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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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徐霖;;完善我国《物权法》及《房屋登记办法》中异议登记制度的几点建议[J];法制与社会;2009年28期

8 李胜辉;何斌;;略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若干问题[J];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03期

9 于莹,张明;我国异议登记制度的构建[J];金陵法律评论;2005年01期

10 马栩生;;论中国不动产登记赔偿机制之构建——以公信力为视角的诠释[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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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孟婷;我国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研究[D];湖南大学;2008年

5 聂海滨;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研究[D];河南大学;2008年

6 赵宇;异议登记的侵权责任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08年

7 罗薇;异议登记制度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08年

8 刘倩薇;论我国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的不足与完善[D];湖南师范大学;2009年



本文编号:2707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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