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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中购房者利益的正当保护——以浙江宁波为主要研究对象

发布时间:2021-07-15 16:14
  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中,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而且,法律关系主体在利益的实现上也常常存在冲突。建设工程承包人和建设工程抵押权人对建设工程折价、拍卖所得的价款均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而购房者是法律所特殊保护的对象。实践中,购房者可能已经交付全部或者大部分购房款,也可能只是交付少部分购房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能已经交付房屋,也可能尚未交付房屋。在不同情形下,如何处理购房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的关系十分重要。文章以购房者利益的保护为主线,提出了在利益冲突之时的具体解决路径,并结合司法实践经验予以论证。最大化对购房者利益进行保护,以实现实质正义。 

【文章来源】:绍兴文理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 2020,40(06)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利益的冲突与权衡
    (一)购房者与建设工程承包人
    (二)购房者与抵押权人
二、房屋已交付下购房者利益的保护
    (一)物权变动的例外规定
    (二)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路径
三、房屋未交付下购房者利益的保护
    (一)支付全款
        1.购房者的取回权
        2.司法实践的体现
    (二)购房者支付大部分款项
    (三)购房者支付小部分款项
四、总结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中的房屋产权界定与合同履行[J]. 王欣新,张思明.  人民司法(应用). 2016(07)
[2]论破产管理人合同解除权的限制[J]. 李永军.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2(06)
[3]论破产程序中待履行合同的处理方式及法律效果[J]. 王欣新,余艳萍.  法学杂志. 2010(06)
[4]论在建工程抵押权与工程款请求权的权利冲突——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的意见[J]. 倪受彬,施幽静.  企业家天地. 2006(04)



本文编号:3286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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