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会计监督现状及原因分析
发布时间:2014-07-29 08:25
房地产公司会计监督现状及原因分析
有效的会计监督有利于房地产公司形成良好的经济秩序,协助管理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然而,在我国部分房产公司中,会计监督形如虚设,不仅没有发挥其监督职能,更造成了房地产公司内部对会计监督的误解。会计监督的不力,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会计行业的困境,笔耕论文,导致会计信息失真、弄虚作假现象增多、诚信严重缺失等不利局面,不仅造成了极恶劣的负面影响,损害会计队伍自身的形象,危及公司经营者、投资者、债权人的利益,阻碍了国家宏观调控和房地产公司管理的正常进行。产生这些现象的原因大致可分为以下方面:
(一)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
由于会计监督的特殊性以及房地产公司所从事的行业特殊性,决定了有效的会计监督必然以会计法律法规和房地产相关法律为准绳及行为标准。自1985年我国的第一部会计法通过并开始施行,后来为了更好地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及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会计法也相应做过几次修订。截至目前,虽然会计法规体系已初步建立,但随着我国的经济状况发生的天翻地覆变化和国际经济环境的巨大变化,尤其是2003年以来,房屋价格持续上扬,大部分城市房屋销售价格上涨明显,随之而来出台了多项针对房地产行业的调控政策。就使得部分相关规定严重滞后,但相关会计法律法规的清理废止或修改工作未能及时跟进;甚至出现了会计法未涉及的真空地带,造成无法可依的局面。如因公司虚假信息而造成的损失在市场参与者之间应如何分摊;另外由于实践需要而出现的一些“补充规定”之类的文件,导致会计法规的质量低、部分条款规定相互矛盾,阻碍会计法规监督功能的实现。特别是当前,对于违法者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相对简单,导致对做出虚假监督检查结论的各职能机构难以明确地做出责任追究。
(二)政府监督、社会监督、内部监督体系流于形式
据我国《会计法》的规定,完整的会计监督体系是集单位内部监督、社会监督、政府监督三位于一体的有效监督体系。但现状是它们并未完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甚至有不断弱化的趋势,表现为:首先,管理体制的不健全导致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缺位。虽然相关的制度规定也建立起来,但形如虚设无法得到有效的执行,以致会计秩序混乱,弄虚作假现频发。在现有的监督体系中,会计人员的会计监督权是房地产公司老总说了算的,难以对单位日常的全部经济行为和经济责任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约束。其次,社会监督主要采取的是事后监督的方式,因而成本巨大。并且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因利益关系使部分社会审计监督流于形式。再次,政府会计监督手段相对落后,监督工作不到位,而且由于政府职能转变,在当前受到经济利益的制约,使其监督实质效果难以确定。
(三)从业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现阶段我国会计行业的从业人员普遍专业素养不高,或者相对较高,但对于房地产行业相关知识的缺乏,并部分存在法制观念淡薄,职业道德缺失严重等,都造成了监督不力的局面。许多会计从业人员并没有意识到正确行使会计监督职能以保障公司经济活动行为所涉及的资金运作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公司效益的实现是法律法规所赋予的一项权利和义务。再者,我国的会计人员作为房地产公司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之一,有其特殊性。一是作为本单位经济管理人员,要从房地产公司的经济效益最大化出发。同时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受领导人意识所左右,导致会计工作不能独立行使其监督职能。二是会计人员作为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的维护和执行者,这样的双重角色决定了会计人员会计工作及会计监督工作的艰巨性。当出现利益冲突时,会计人员坚守原则,往往会遇到来自各方面的阻力,甚至于遭受到不公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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