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高等教育现状及发展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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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高等教育现状及发展对策
发布日期: 2012-12-05 发布:
2012年第7期目录 本期共收录文章13篇
摘要:近30年来,我国残疾人高等教育取得丰硕成绩。总体而言,我国已形成残疾人在普通高校就读为基础,在残疾人高等教育学院就读为骨干,成人教育和远程教育等方式就读为辅助的格局,初步形成有效的管理模式;针对听障、视障学生开设了艺术、按摩等25个本、专科专业。同时,残疾人高等教育存在着政策支持不够、法律保障不足、基础建设欠缺、学生就业困难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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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残疾人 高等教育 单考单招
分类号:G76
1、引言
残疾人高等教育是我国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一部分,也是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蓬勃发展见证了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残疾人事业发展取得的辉煌成绩。近十几年来,国家大力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事业,对改善残疾人的生活质量、健全残疾人的心智,体现残疾人获得平等的教育权利,使其积极参与社会生活、体现自身价值、营造和谐社会的氛围都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残疾人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离不开残疾人受教育的法制建设与学科建设。为进一步提高我国残疾人受教育的质量,改善中国残疾人生存状态,鼓励和支持更多的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积极参与社会生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残疾人高等教育建设被提上了议事日程。本文回顾并梳理了我国残疾人高等教育的历程与成果,并对现实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反思。
2、残疾人高等教育状况
2.1 残疾人高等教育概况
中国残疾人高等教育始于20世纪80年代。1984年,中国残疾人基金会与原国家教委协商,1985年下发“(85)教学字004号”文件要求各地教委、高招办在招生工作中对生活能够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的学习及毕业后所从事的工作的肢残考生,在德、智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不应仅因残疾而不予录取。1985年山东滨州医学院,在全国开始专门招收肢残学生;1987年,21名来自全国各地的残疾考生进入北京大学;同年长春大学面向全国开始对盲、聋学生实施单考单招政策;翌年,又有11名残疾考生进入北大。1997年天津理工学院,面向全国招收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的听障青年,2000年北京联合大学招收听障、视障学生心]。2008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强调,鼓励和支持普通高等学校开办特殊教育专业,各级各类学校在招生、入学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学生。2009年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要求,加快推进残疾人高等教育发展,进一步完善残疾考生政策,普通高校应依据有关法律和政策招收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高等特教学院(专业)要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扩大招生规模,拓宽专业设置,提高办学层次;要为残疾人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提供更多方便,满足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截至2011年底,经教育部批准,我国实施单考单招政策(经教育部和省、市考试院批准,由招生院校根据考生实际情况,单独命题、单独组织考试、单独录取,确保考试录取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的特殊招生政策)专门招收残疾人的高等院校18个,在校生近5000人,年招生计划约为1349人。近30年来通过单考单招政策圆了大学之梦的残疾人达30000多人(参见表1)。
肢残、听障、视障学生也可以通过普通高考,进入普通高校就读。十一五期间,普通高校录取残疾学生30000多人。2002年经教育部、北京市教委批准北京成人高考自2003年起面向残疾人实施单考单招政策,该政策首开成人教育对残疾人实行特殊政策,而且肢残也列入政策的实施范围,到2011年底累计招生1600多人。同时,部分省市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与高等院校采取合作办学等方式招收中职毕业残疾学生,通过夜大非全日制途径进行学历高等教育。2004年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成立残疾人教育学院,此后,上海开放大学等30多个省市电大先后成立了残疾人教育学院或教学点,运用现代远程教育手段,面向残疾人开展高等学历教育,截止到2011年累计招生7000多人。目前,我国基本形成以残疾人在普通高校就读为基础,在特教学院(专业)就读为骨干,成人教育和远程教育等方式就读为辅助的格局。
2.2 残疾人高等教育单考单招制度体现教育公平与公正
残疾人教育权利是我国《宪法》、《教育法》赋予的基本权利,也是基本人权,并且受国际性公约认可保障。平等享受高等教育是残疾人的基本人权,单考单招政策为残疾人寻找或调整了一条公平的起跑线,保障了起点的平等。残疾人教育权利的保证,体现出对人尊严的肯定,能够从本质的意义上实现教育发展的基本宗旨,即以人为本发展的基本理念。
2.3 残疾人受高等教育机会不断提高
1987年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受过大学教育的残疾人只有0.3%,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已提高到1.47%,上升4.9倍。就北京市而言,1987年有1.42%的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2006年达到8.07%,上升5.68倍。据统计,“十一五”期间,普通高校录取残疾考生35272人,平均年增长率15%;残疾人高等继续教育(成人教育、电大等)起步晚,陆续从2003年、2004年开始招收残疾人,但是增长很快,已录取学生近万人。教育部副部长杜玉波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十一五”教育改革发展及“十二五”教育工作新闻发布会中表示,2010年中国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26.5%,规模跃居世界第一。国家为残疾人提供的高等教育机会逐年提高,基本满足其基础教育后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
2.4 逐步提高残疾人高等教育经费
残疾人高等教育的各个环节运行成本较高,国际普遍认为是普通高等教育的4~5倍。成本高表现在日常教学的各个环节之中,如小班教学,配备翻译,进行心理指导;配备资源中心满足学生学习过程中提出的特殊要求等,同时,许多残疾学生缴费困难,因此,残疾人高等教育要比普通高等教育投入更多的经费支持。据统计,我国教育经费占GDP的比例不断增长,2012年首次达到4%。目前,北京市财政对残疾人高等教育拨款达到残疾大学生生均30000元/年,是普通大学生的2.5倍,缓解了教育经费的不足。同时,研究机构正在调研确定适合我国国情的残疾人高等教育经费划拨标准,通过各种渠道不断提高教育经费。 2.5 残疾人高等教育管理模式不断完善
残疾人高等教育管理模式是指高校中残疾人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置(特殊教育学院或残疾人教育学院,以下简称特殊教育学院)、隶属关系、职责分工和职权划分制度的总和,是管理组织体系和行政管理制度的复合体。它是以普通高校为依托,由特殊教育学院组织实施,资源共享,专业学院(系)参与的教育活动。管理模式是学校长期办学经验的积累与总结,并在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所构建。高校残疾人教育负有人才培养、社会服务两大基本职能,对象的特殊性、形式的灵活性、规格的多样性、内容的适应性是其显著特点。目前,我国18所招收残疾人的普通高校基本上可归纳成三种模式:独立设置残疾人高等教育院校;校一级管理;校、院二级管理。
2.5.1 独立设置残疾人高等院校
学校根据残疾人教育保障政策和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其特点是:学校有专职教师队伍、丰富的教学资源及各类配套设施;有一套完整的规章制度,有相对独立而自成体系的办学制度;管理机构比较健全,领导班子齐全;有独立的财务,有办学自主权,在办学过程中有较大的独立性;有充足的办学经费及自我发展的经济能力和空间。以南京特殊教育职业技术学院为例,它是独立设置的残疾人高等院校。学院立足江苏、面向全国,始终坚持为特殊教育和残疾人事业服务的办学宗旨;拥有与残疾人教育有关的8个院系部,设有2个研究所(特殊教育研究所、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所)、3个中心(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实验中心和特殊儿童早期干预康复中心);有艺术设计等20个专业49个方向,学院建有国内一流的听力学实验室和一批先进的实验实训设施;学院现有教职工340余人,正副教授占专任教师比例30%以上,拥有一批全国知名的特殊教育专家。
2.5.2 高校内残疾人教育一级管理模式
长春大学、中州大学、北京联合大学、天津理工大学等高校采用校内残疾人教育一级管理模式,特殊教育学院既是办学实体,也是管理主体,特殊教育学院统揽残疾人教育的全部工作。如长春大学特殊教育学院有针灸推拿学、音乐表演、绘画、艺术设计、动画5个残疾学生本科专业,在校残疾学生757人。学院有专任教师44人,高级职称占教师总数的34%,学院建有完善的教学设施,充分保证高等特殊教育的教学质量。其管理特点是:一是运行简单,信息失真少,效率高。“特殊教育学院→系部主任→职员”关系简明,能对教学过程及时监控,便于实施统一的教学和学生管理。二是利于保障教学质量。特殊教育学院是教学实体,系主任、任课教师及班主任由学院聘任、考核,促使教职员工对残疾人高等教育进行研究,遵循特殊教育教学的规律,班主任对残疾学生尽职尽责。特殊教育学院能对教学计划、大纲、教学方法、命题、考试的评估体系健全提供保证。三是利于降低办学成本,有效利用资金。四是利于保障残疾人教育事业持续发展,减少依附性。责权利的统一,利于激发特殊教育学院办学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提高办学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各项工作容易到位。该模式也有明显的不足:首先,难以调动各院系积极性,教学资源的调配使用有局限性,不利于残疾人教育实现规模效应;其次,缺少规范的管理链,不利于提高管理水平。因此,该管理模式适应于规模不大,专业相对单一的残疾人高等教育。
2.5.3 高校内残疾人教育二级管理模式
滨州医学院、长沙职业技术学院等高校采用高校内残疾人教育二级管理模式,长沙职业技术学院管理机构为残疾人高等职业教育部,滨州医学院管理机构为特殊教育学院。以滨州医学院为例,特殊教育学院为管理主体,院系为办学实体。学校残疾人教育的管理职能和教学职能相分离,管理层由特殊教育学院和其他院系组成。特殊教育学院以行政管理为主,传达残疾人教育的方针政策,制定规划和战略、规章制度,履行宏观管理职能,负责单考单招以及对教学质量和教学过程的监督和控制。院系负责实施教学及教育资源的使用和学生管理。滨州医学院为残疾人开设了临床医学、麻醉学、中西医结合、影像等专业,管理上探索出了适合残疾人特点的高等医学教育路子,已形成了残健融合、教育与康复结合的残疾人培养模式。残健融合,即残疾人学生与健全学生共同学习、生活。这种模式有利于残疾人融入社会,促进其个性化发展。该模式在探索的过程中也容易出现一些弱点。首先是运行层次多,特殊教育学院与学生直接沟通的复杂性变大,计划方案会因为逐层分解而变得模糊不清失去了原有的宗旨。院系是平级单位,贯彻落实各项工作任务,需要多方协调,因此效率不高。其次是教学质量提高难度大。
2.6 残疾人高等教育的专业建设
近30年来,残疾人高等教育蓬勃发展,专业设置坚持社会需求性、规范操作性和系统性,教学计划基本有别于普通高校健全人学习的专业设置和计划安排,能够以实际情况出发,体现掌握一项或多项技能,使他们接受高等教育走向社会后能够自食其力以及体现自身和教育的价值目标。经对各校招生情况调查(见表1)发现,所开设的专业涉及文、理、工、农、医五大学科。按残疾人类别可划分为三类。
视障:针灸推拿、音乐表演、计算机、英语、法律等5个专业。
听障:计算机多媒体、计算机应用、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动漫设计与制作、艺术广告、装黄艺术、广告设计与制作、服装设计、服装设计与工程、园艺技术、机械制造工艺与设备、汽车运行技术、摄影摄像、影视动画、环境艺术、特殊教育(信息与资源)、青少年工作与管理、舞蹈表演、会计学、美术学等20个专业。
肢残:只要身体条件准许,专业没有太多限制。
3、残疾人高等教育面临的主要问题
3.1 全国残疾人单考单招录取工作需要协调
自1987年长春大学面向残疾人实行单考单招政策以来,招生院校的考试大纲、报名考试时间、地点、试卷、录取具有较大的差异,这种状况阻碍单考单招政策的实施和残疾人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据对考生调查,90%的考生要求各招生高等院校尽快统一《考试复习大纲》,统一组织命题、统一考试时间、统一阅卷和评分标准。《复习大纲》是基础教育学校教学目标的重要内容,多种大纲的现状不利于学校的教学;命题统一是教育机会公平的基本要求,命题不同机会就不同;阅卷和评分是考试的程序过程,各校不同就无法确保过程公平。 3.2 统一残疾人高等教育概念与范畴
残疾人高等教育是残疾人在高等教育机构接受教育并获得相应学历证书的过程,教育机构包括独立设置的高校、高校的二级学院(系)、成人教育、电大、自考、远程教育学院、网络学院等,是我国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在学术文章中涉及残疾人高等教育的名称主要有:高等特殊教育、特殊高等教育、残疾人高等教育、盲人或聋人高等教育等。名称多难免有概念和范畴混乱,政策界定混淆等问题。高等特殊.教育这一概念范畴广,囊括了残疾人高等教育;有些专门招收听障、视障学生的高校常称之为聋人高等教育或者盲人高等教育,笔者认为这种命名范畴过窄,无法代表整体状况,相对来说,残疾人高等教育的名称较为合适。
3.3 残疾人高等教育行政与业务缺乏统一协调与宏观管理
残疾人高等教育面临着行政与业务管理不配套的问题。教育部高校学生司负责残疾人高等教育考试招生录取,但是残疾人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没有相关司局处管理;同样,省市教委也没有相关处室负责残疾人高等教育与职业教育,故残疾人高等教育难以纳入整个高等教育发展管理和师资培训规划。缺乏残疾人高等教育的师生比例、办学规模、办学资金、办学条件、教育教学要求、专业设置要求等方面的具体标准和国家应配套的特殊政策,也缺乏统一的宏观指导与管理。这些问题影响了办学院校的办学积极性和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也不能使残疾人高等教育健康和可持续化地发展。因此,我国残疾人高等教育在整体规划、政策导向、学科建设、办学资金和条件、师资队伍培养等多个方面,需要专门机构来宏观统筹与协调管理。
3.4 学生就业困难,残疾人高等教育师资匮乏
残疾大学毕业生实际就业率很低,待遇较差,各省市残疾大学生毕业一次就业率只有60%,有的仅有10%,远低于健全学生。在日益激烈的就业竞争下,残疾毕业生面临的就业压力非常严峻。这种状况产生的原因主要如下:第一是国家和地方制定残疾人大学生就业的各种行政和税收政策优惠力度不够、实际操作性弱。第二是企事业单位存在就业歧视。第三是不同类残疾就业需求迥异,因材就业社会支持力度不够。第四是学生心理素质弱,对自身没有准确的评价,期望值过高。第五是残疾人高等教育的学历层次只达到本科,对听障、视障没有更高的学历教育。
同时,残疾人高等教育院校面临的普遍问题是缺乏专业的师资队伍。残疾人高等教育的特殊性,要求教育工作者必须既要有宽广的理论知识功底,又要掌握本专业领域丰富的实践知识和技能,还要通晓特殊教育的基本原理,具备与残疾人沟通的能力。有研究者提出了几种解决方案:一是证书制度,要求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和针对服务对象(视障、听障等类)领域的专业证书;二是采取“1+1”形式,即成为教师后学一年特殊教育理论,再到社会实践一年。
3.5 残疾人高等教育法律保障体系不完善
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等部门对残疾人高等教育制定了很多政策,但总体来说立法不完善,保障性不强,因而残疾人高等教育招生、投入、师资、升学和就业等得不到充分的法律保障。主要问题如下:一是现有法律存在相关条款分散,多是意见和通知的形式,没有形成以《特殊教育法》为核心,以《教育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到地方法规为支撑的纵向结构,也没有形成与《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相联系的横向结构,权威性不强;二是条款中宣誓性语言较多,操作性不强,常有“号召”“鼓励”,实际问题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保障不力、问责不严,缺乏应有的强制性;三是残疾人义务教育纳入义务教育整体规划,,但残疾人高等教育只是“根据需要”、“可以举办”;相对于基础教育对残疾人的各种特殊照顾,高等教育并没有对残疾学生显见的优惠。例如《残疾人教育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残疾人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纳入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但是否必须采纳、最终如何决定,缺乏进一步的规定。
4、残疾人高等教育发展改革建议
4.1 残疾人高等教育管理模式选择与改革方向
建议普通高校残疾人高等教育采用二级管理模式,即特殊教育学院管理为主,院系组织教学,相关部门负责后勤、党团等工作。二级管理模式中,院系容易按照高校固有模式操作,没有残疾人教育特色,只要处理好各部门关系,转变观念,就能发挥该模式最大优势。第一,处理好学校、特殊教育学院、院系三者之间的关系,高校残疾人教育的主体是学校和特殊教育学院,管理对象是各院系,管理者和院系是教育活动的主力,它们关系密切,作用不同,应处理好各方权力与利益。办残疾人教育,要讲质量,讲效益,特别要重视社会效益。职、权、利合理分配好能保证各院系的积极性,促进平等竞争和管理畅通无阻。第二,特殊教育学院管理全校残疾人教育,要赋予其必要的行政权利。它应该具有相当的统筹管理权,包括学校残疾人教育工作总体规划与计划权,对各院系参与残疾人教育办学的宏观调控和协调权,以及一定的经费使用与管理权等。第三,健全残疾人高等教育分配机制,调动各方办学积极性,建立灵活多样的激励机制和运作模式。
二级管理模式的优势第一在于利于高校残疾人教育事业的整体发展,充分调动和利用全校资源,如师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验实习等,保障残疾学生与健全学生共享资源,满足残疾学生的心理归属感,使其更好地融人大学的学习情境中。第二是特教学院可以从具体的日常教学与学生管理中解脱出来,从整体上把握全局、统筹全校的残疾人教育工作。从而利于残疾人教育的各项政策、标准的统一,促进教学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提高教学质量。第三是利于调动高校各院系的工作积极性,促进残疾人教育事业大规模的发展。
4.2 加强资源中心建设
解决残疾人学习无障碍问题的核心是尽快建立残疾人高等教育资源中心。中心可以集资源、策略及关系于一体,为高校中的残疾人大学生及其老师提供各种学习资源、策略和关系的服务,满足他们的特殊需要,支持残疾人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这里的学习资源包括学校的物质环境、设施、设备、教具、学具、辅具和信息。策略是指适合不同残疾人大学生的个性化的教育策略及其系统,使学生最大限度地发掘潜能,逐渐减少对支持的依赖;关系是指各种有助于残疾人大学生的社会公共关系、人际关系。充分利用资源中心是残疾学生融入社会的必要准备阶段。
4.3 建立专门机构全面协调管理残疾人高等教育
建议建立由教育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筹,各地区和相关单位参与的指导机构,负责:制定我国残疾人教育保障政策和总体发展规划,协调地区残疾人高等教育和谐发展;组织专家审定残疾人高等教育的师生比例、办学规模、办学资金、办学条件、教育教学要求、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专业设置等方面的标准;协调18所高等院校单考单招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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