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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翻译中弱式非本质主义立场之提倡——以法学界对privacy的翻译为例

发布时间:2021-03-04 22:55
  Privacy是美国法的一个重要概念,我国法学界一般译为"隐私"或"隐私权",这是由于采取本质主义的立场而产生的误译。弱式非本质主义应成为社科翻译的指导,这既是对母语、译语特定的历史和社会文化背景的选择性适应,也是社科翻译中"意义"再造的要求。受弱式非本质主义的影响,译者应该坚持"可译性"立场,在"意义"再造上采纳异化翻译策略,注意利用补充式注释进行"意义"补偿。 

【文章来源】:外语学刊. 2020,(06)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1 弱式非本质主义的内涵
    1.1 本质主义与非本质主义
    1.2 强式非本质主义与弱式非本质主义
2 社科翻译:为何提倡弱式非本质主义
    2.1 社科翻译的选择性适应离不开弱式非本质主义
    2.2 社科翻译中的“意义”再造
3 社科翻译:如何提倡弱式非本质主义
    3.1 “可译性”立场的坚持
    3.2 “意义”的再造:异化翻译策略
    3.3 补充式注释进行的“意义”补偿
4 结束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隐私权概念的再界定[J]. 王利明.  法学家. 2012(01)
[2]生活世界:非本质主义的总体性如何可能[J]. 白利鹏.  社会科学研究. 2008(06)
[3]两种科学观:本质主义与非本质主义[J]. 卢风.  哲学动态. 2008(10)
[4]论科学的统一[J]. 李醒民.  湖南社会科学. 2008(01)
[5]法学是一门科学吗?[J]. 胡玉鸿.  江苏社会科学. 2003(04)



本文编号:3064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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